安徽立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
可对侵权行为开展法律监督
近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就检察机关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加以明确,这意味着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了更完善的法治保障。据有关人士介绍,法规起草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主动担当作为。
《规定》共24条,对县级以上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会组织以及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第7条对检察职责作出了两款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通过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据了解,今年1月,安徽省有关部门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安徽省检察院组织专班认真学习研究,根据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办案实践,提出修改建议。收到修改建议后,安徽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在提交的审议稿中予以合理吸纳。
(检察日报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