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军康 石夏碧 高焱
看中了车辆的主动安全刹车系统,花了21万元买车,开车时该系统却频频失灵,半年内造成了两起交通事故,怀化车主舒某把车辆销售公司、生产商等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62万余元。
7月23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怀化鹤城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
主动刹车系统失灵,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遇到障碍物主动刹车”,怀化的舒某看中了某款车宣传的主动刹车安全系统,在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购车时,舒某反复询问销售人员,同时查看了车辆宣传册及车辆使用说明书。
舒某没想到,提车回家后,车辆的主动刹车安全系统与广告宣传册、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内容不符,他测试后发现,该车在车速5公里、距离危险目标20厘米时才主动刹车,且该功能时有时无。舒某称,他因此在半年内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舒某找到汽车销售公司交涉,双方因为车辆功能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某公司、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春某公司为其分销商)及该车生产商大某汽车公司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2.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62.9万余元,同时支付车辆检测鉴定费1万元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退车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舒某购买案涉车辆实际支付210300元。根据该车的使用说明书,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分为车距警告、预警、严重警告、自动制动、制动干预、城市紧急制动功能等,其中自动制动功能被激活的车速范围是5~250公里每小时。湖南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受委托按照说明书说明的预碰撞主动刹车功能,对案涉车辆进行试验性路试,鉴定意见为:“委鉴标的车辆的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体现失灵,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中释明的理想状态下存在极大的功能限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商品或者服务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春某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该车辆说明书对预碰撞安全系统已作出全面介绍,并提示了风险,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存在质量瑕疵,并不能证实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法院对舒某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春某公司退还舒某购车价款2103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共计220300元;舒某同时退还案涉车辆;大某汽车公司对由春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春某公司赔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大某汽车公司追偿。
法官说法:功能与说明书有差异存在质量瑕疵
法官介绍,本案中,舒某主张的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功能存在缺陷,由于当时尚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该功能作出规定,因此本案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依据。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车辆在各部件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经常失灵,与该车附有的使用说明书上描述的理想状态存在差异,足以证明案涉车辆该功能存在质量瑕疵。被告辩称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已告知预碰撞安全系统只是辅助驾驶功能,不能代替驾驶人,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功能存在质量问题。预碰撞安全系统是保障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辅助驾驶功能,即便该功能限于现有技术尚待完善,也应当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要求,且对此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作为标准。
舒某其因看好案涉车辆具有该功能才购买,可以认为案涉车辆作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不具备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