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胡玲玲 见习记者 王浩
7月21日,郭先生向媒体反映,其19岁的弟弟打车时本与司机私下谈好100元的车费,但付费时不小心错付成1010元,并且索要无果。几天后,郭先生得知弟弟自杀的消息。
针对该事件,有律师解读,乘客错付的1010元中,超出合理车费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若能证明司机拒不退款行为,与男孩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司机行为具有过错或违反公序良俗,还可以要求司机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此前,据家属郭先生向九派新闻介绍,3月29日,弟弟原本从上海虹桥高铁站下车,准备打车到浦东新区宝佳苑小区附近,出站时与一运营车辆司机私自约定了100元的车费,因操作失误,支付成了1010元,司机收钱后开车离开。弟弟发现后,通过微信留言要求退款,没有得到司机回复。
4月3日晚,哥哥从同伴处得知弟弟有轻生念头,4日从河南赶赴上海,随后和家人及警方一同寻找,历经近6天,于9日晚上在苏州穹窿山发现弟弟遗体,并确认其于4月6日凌晨3点多喝农药自杀。
郭先生说,事发到现在,司机从未主动联系过他们,刚开始跟司机打了一通电话还能打通,后来就再也无法接通。处理完弟弟的后事,郭先生把司机告上法庭。郭先生称,7月16日开庭时,司机没有到场。
此前的报道中还提及,郭先生代理律师李律师表示,该案件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司机返还多付的车费。
有评论指出,19岁男孩已逝,究竟是不是因为910元的差价而喝下农药,人们已经无法从他口中得到确切的答案了,但此事还是给人们留下无限感慨。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乘客错付的1010元中,超出合理车费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
赵良善指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家属可主张返还多付的车费910元,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能证明司机拒不退款行为与男孩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司机行为具有过错或违反公序良俗,可要求司机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赵良善介绍,倘若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需证明司机拒不退款行为与男孩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因果关系界定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男孩在索要退款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变化,司机拒绝退款的方式、态度及次数等,但这通常需有充分证据,如男孩的聊天记录、遗言等能证明其自杀与司机拒绝退钱有直接关联。
赵良善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错付后,应及时与收款方沟通,要求返还,并保留沟通记录。若沟通无果,可向收款方所属平台、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若仍无法解决,可收集证据,如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