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车怡静)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刘洋通过耐心调解,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更让当事人明晰了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实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末,龙某因需偿还家庭债务,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年利率10%,李某当日即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龙某未依约还款,经李某多次催要仍未偿还。2024年元旦,经李某、龙某及李某女儿协商,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女儿小莲,龙某重新出具了本息核算后的借据,约定2024年年末偿还全部欠款。然而,期限届满后,龙某却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偿还。为此,小莲持借据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洋注意到龙某家境并不宽裕,还佩戴着助听器,当即决定优先尝试调解,这样既能减少双方奔波之苦,也能为曾经的熟人关系留有余地。
调解室里,刘洋先认真听取双方意见:龙某无奈地说自己确实没钱,不是故意赖账,这几年打零工收入微薄,还要维持基本生活;小莲这边也坦言,父亲年纪大了催款不方便才转让的债权,只要能拿回本金和合理利息,愿意做出让步。见双方都有和解诚意,刘洋趁热打铁:“欠债还钱是本分,但确实有困难也能商量。小莲这边退了一步,龙某你也得拿出个实在的还款计划。”他一边给龙某算清法律账,说明欠债不还的后果;一边又跟小莲解释龙某的实际难处,建议给对方一点缓冲时间。
经过几轮耐心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龙某于2026年年初一次性给付小莲8万元,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解决。此次调解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留出了合理的履行期限。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借贷时,债权转让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若遇履行困难,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避免矛盾激化。永吉法院将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让每起纠纷都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公正处理,切实守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