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于今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地方志纵贯古今、横陈百业,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的总根和地方历史文化资源的宝库,是中华文明传承特有的方式和核心载体。云南方志资源丰富,有旧志450余种,现存310余种,两轮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440部,综合年鉴3149卷。随着我省地方志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职能不断强化和充实,社会参与度不断提高,全省地方志事业的发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条例》条文共28条,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志工作的主体、内容、工作人员、编纂周期、验收程序、成果报备管理、经费来源,方志馆建设和方志馆职能,地方志书与年鉴的出版,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奖励、监督与惩戒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针对云南跨境民族多、民间文化交流丰富的特点,《条例》提出,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厚植与周边国家亲诚惠容发展的文化基础,促进文化交流、文明互鉴、和谐发展;针对云南省方志人才严重缺乏,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总体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条例提出,加强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支持和指导。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孙琴霞
一审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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