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尚未平复,甲又一次站在幼儿园门口,手里紧握着给孙子们新买的玩具,却只能远远望着那个熟悉的小身影被乙匆匆接走——这已是她第七次被拒绝探望双胞胎孙子。
甲的儿子丙与乙于2016年结婚,2018年初迎来双胞胎男孩丙某甲、丙某乙。孩子出生后,甲便主动承担起照料孙子的责任,每天往返儿子家中照料,与孙子们建立了深厚感情。
2018年7月,丙突发疾病去世。悲痛之余,甲多次联系乙希望能继续探望孙子,均遭明确拒绝:“这是我的孩子,您没有权利探望。”
甲辗转难眠,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每月1日、20日各探望孙子两小时。
一纸判决:隔代探望权的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甲的探望请求: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丙某甲、丙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乙负有协助配合义务。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核心要旨:
- 血缘关系不因父母死亡而消灭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但探望权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丙去世后,甲与孙子的近亲属关系并未消灭。
- 符合传统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在甲独生子去世的特殊情境下,孙子不仅是乙的孩子,也是甲的血脉延续和精神寄托。
-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隔代探望不仅满足祖辈情感需求,也使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形成“双向情感滋养”。但探望必须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需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逻辑
笔者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中发现,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民法典》仅赋予父母探望权。实际上,司法实践已通过裁判规则填补了立法空白。
一、隔代探望权的三大法律基础
- 《民法典》的开放性条款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祖孙探望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已被多地法院确认为“习惯法权利”。
-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对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从法律公平性考量,履行过抚养义务的祖父母理应享有情感维系的权利。
-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八民会纪要》中明确:对尽了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其定期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这体现了儿童利益优先的司法理念。
二、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的三类情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和指导案例,以下情形通常获得支持:
- 长期抚养关系形成情感依赖如(外)祖父母曾实际抚养孙子女并形成深厚感情,其探望权本质上符合未成年人情感需求。济南某法院曾判决支持抚养孙子八年的老张夫妇的探望请求。
- 父母一方死亡的特殊情境指导性案例229号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时,祖父母诉请探望孙子女的,法院应在不影响未成年人生活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 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情形如失独老人将孙子女视为唯一精神寄托,或孙子女主动表达探望意愿等。云南某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亲情不应当被隔断,需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三、权利行使的边界与限制
隔代探望权并非绝对权利,需注意:
- 监护人异议权:若探望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监护人可诉请中止探望;
- 协商优先原则:具体探望方式应优先由当事人协商,法院仅在必要时裁决;
- 儿童意愿尊重: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参照《民法典》第1086条精神)。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不仅保护权利,更维系人伦。当一位老人握着孙子的手说“这是你爸爸小时候最喜欢的玩具”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血缘的延续,更是法律温度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