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父母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远走他乡外出务工,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养育。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孩子上学、就医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家长签字时,孩子对着早已磨起毛边的相片,忍不住泪流满面。
如何让留守儿童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照顾?近期,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为留守儿童监护权探索出一条道路。
抚养权还是监护权?
2006年10月,刘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下了可爱的女儿萱萱,一家人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之中。
随着萱萱一天天长大,刘先生和张女士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去国外打拼,将萱萱留给奶奶照顾。
奶奶的悉心呵护终归无法代替父母的爱,萱萱面临着亲情失爱、教育缺位、心理失衡的问题。特别是遇到萱萱头疼脑热去医院就诊、学校老师要求签字时,孩子的哭闹总会让奶奶沉思良久。
该怎么让孩子健康地成长?
询问周边邻居和亲戚的意见后,也为了萱萱的身心健康,奶奶将萱萱父母诉至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萱萱的抚养权。
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李红云主动联系萱萱及其家人,了解到刘先生和张女士因工作繁忙无法定期回国照顾孩子,确实疏于对孩子的情感关心。
抚养权名称为权利,但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却是法定义务,非死亡等特定事由不能涤除,更不能通过自行协商达到涤除目的。
但是,刘先生和张女士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剥夺抚养权的情形,不适合以约定由奶奶抚养的方式消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考虑到萱萱需要有监护权利的监护人在旁照顾,为其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事项,维护萱萱的合法权利。承办法官依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萱萱及其家人阐明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提出以委托监护方式化解目前困境的建议。
最终,萱萱父母、奶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萱萱年满18周岁前的全部监护职权,均委托给奶奶,别无其他争议。
奶奶为什么可以成为委托监护人?
案件承办法官李红云庭后表示,该案件原系变更抚养案件,孩子父母均长期在国外工作,子女在国内由奶奶照顾,因孩子办理就学等事项需要监护人签字,故奶奶与孩子父母商量将奶奶变更为直接抚养人行使相关权利。
本案中孩子父母不存在剥夺监护权的情形,故承办法官考虑向当事人提出监护问题的解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实质形成了委托监护的关系,但未以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进行约定和确定。奶奶与孙女长期共同生活,情感联系密切,不存在不得作为被委托人的情形(犯罪、恶习、拒不或怠于履行监护职权,其他),故可以成为适格的受委托人。
综合了解上述情况后,案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提出了以委托监护方式解决目前困境的建议。且为便于当事人及时办理后续事项,联系被告以在线方式对委托监护事宜进行了确认,并作出调解书送达双方。
委托监护完成后,父母可以放任不管吗?
委托监护本身系将部分监护职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作为委托人的父母的监护职权未被涤除,仅由被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未成年人特点处理部分监护事务,且受到委托人一定程度的控制。父母的抚养职责和监护权利能够依法履行、行使,未因监护权的委托而有任何变化,仍能够也必须依法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此外,因监护制度本身具备职权与责任的双重性质,故为明确监护人与被委托人的职责行使即责任承担问题,双方也可以就委托监护做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充分保障双方权利及未成年人利益。本案中,因受委托人系长期照护的奶奶,双方存在深厚的信任基础和处理问题的默契,故对此并无其他争议和要求,法院未做出更加细致的约定。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范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