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张消费者恶意退款“薅羊毛”
另一方认为自己是“正当维权”
套装中缺失的一根筷子
是全额退款的理由吗?
一根筷子引发千元索赔
2024年8月,消费者林可菲(化名)在某平台某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套“不锈钢泡面碗套装”。网店的商品详情页显示,该套装包含碗、盖、筷子、勺子、叉子和餐具盒,总售价14.61元。收货后,林可菲却发现套装里少了一根筷子。
“联系店铺客服没回应,我只能找平台。”林可菲表示。随后,她以商品问题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平台审核后,很快将14.61元全额退至林可菲账户。这一处理结果让网店感到无法接受。网店负责人称:“我们发出了主要商品,只是少了一根筷子,她(林可菲)就申请全额退款,签收还不付钱,这不合理!”为此,网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可菲支付14.61元货款,并承担包括800元法律咨询费、400元户籍调档费及50元材料打印费在内的诉讼相关费用。
法院:未构成根本违约
应支付14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但关键前提是,标的物需“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本案中,筷子缺失确属瑕疵,但缺失的是一双筷子中的单根,并未导致泡面碗、盖子等核心商品功能的丧失。因此,该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法官进一步指出,林可菲在申请平台全额退款后,并未将已收到的商品(即泡面碗、盖子、勺子、叉子、餐具盒及一根筷子)退回给卖家。这意味着她实际使用了商品的大部分价值。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是支持了原告网店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林可菲应当为其实际收到的商品支付相应对价。鉴于一根筷子价值微小(估算约0.61元),法院判决林可菲向网店支付14元货款。二是驳回原告卖家的其他诉求,网店要求支付全额14.61元,因其交付商品存在瑕疵(少一根筷子),法院不予支持;网店主张的如法律咨询费等各项支出,属于其自行扩大的维权成本,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林可菲退还了14元货款。
法官:维权须有据
勿滥用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坚实的法律后盾,但维权手段必须与损害程度相匹配。商品存在轻微瑕疵(如配件部分缺失)时,首选是要求卖家补发、换货或协商适当的部分退款。动辄要求“全额退款”,尤其是在未退回商品的情况下,可能超出合理范围,构成权利滥用。本案中,一根筷子的价值与全额退款的主张显然失衡。
卖家交付商品存在瑕疵,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责任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赔偿范围应与其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法院仅判决支付扣除瑕疵部分价值的货款(14元),而未支持全额货款诉求及高额咨询费,正是对这一原则的严格贯彻,防止过度惩罚。
电商平台为提升用户体验,其内部退款政策往往更宽松、更便捷。然而,平台的处理结果并非最终的法律裁决。交易纠纷的最终裁量权在于司法机关,裁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平台的退款结果不能代替司法程序对权责的最终认定。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