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气腾腾的大排档里,香辣田鸡是备受食客青睐的美味;寻常百姓家的餐桌上,田鸡同样是一道令人垂涎的佳肴。然而,这道常见的美食背后,却暗藏着法律风险——并非所有被称为“田鸡”的蛙类都能随意猎捕、食用,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红线。连山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猎捕“田鸡”案件,就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夜幕降临,黎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捕猎资质的情况下,怀揣着侥幸心理,头戴强光电筒,悄悄来到连山某村一鱼塘塘基处。在昏暗的夜色中,他手持简易工具,捕捉到了两只看似普通的“田鸡”,丝毫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将自己推向了违法犯罪的边缘。当晚9时许,黎某提着捕获的“战利品”踏上归途,却不料与县公安局巡逻民警迎面相遇,当场被查获。
随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两只“田鸡”身份特殊——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单只价值高达人民币500元,两只合计价值1000元。面对这一鉴定结果,黎某后悔莫及,没想到自己一时的无知之举,竟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
裁判结果
连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量刑环节,法院充分考量案件的具体情节:黎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虎纹蛙,民间俗称田鸡、水鸡、青鸡等,是稻田中体型最大的蛙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稻田卫士”,虎纹蛙以蝗虫、稻螟虫等农业害虫为食,是农田生态的天然守护者,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受栖息地破坏、过度捕猎等因素影响,虎纹蛙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已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法官郑重提醒: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家园。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自觉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