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7月14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08,600,804.4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7.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2,434,991.34元及利息36,165,813.1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7%计算,以73,404,99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为15,161,650.13元;以72,434,991.34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暂计至2025年4月22日为21,004,162.97元,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述各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8,600,804.44元。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2日,原告和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余庆县城区的“余庆县城市旅游设施附属灯光设计+施工(B+D)”(下称“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设计、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68,811,052.00元。
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方式为:工程款分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周年内支付清,第一次为竣工验收合格两周年后30日内支付工程审计价的30%,第二次为竣工验收合格三周年后30日内支付工程审计价的40%,第三次为竣工验收合格五周年内支付工程审计价的30%,资金年回报率(含利息)为7%。
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18年3月21日经原告、被告、监理单位等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5月,原告向被告交付结算材料,结算总价为73,404,991.34元,被告不予结算一直拖延至今。
案涉工程系原告全部垫资施工,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仅于2021年3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70,000.00元,仅占全部款项的1.3%,仍有98.7%工程款人民币72,434,991.34元通过不结算方式逃避支付,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7月14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3件,涉案金额为4,159,157.91元,除此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