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北市场人民法庭妥善审理一起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耐心释法、精准疏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3月某日,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武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由被告作为主播,以原告工会名义在原告指定的平台、指定的房间或频道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间应满25天且每月总直播时长不低于180小时,半年直播流水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否则将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须返还全部履约金,并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原告需向被告支付1万元的签约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签约费,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直播,且直播流水金额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0万元。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联系沟通,均未得到回复,后被告擅自停播,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开播。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签约费及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看了双方证据、询问了双方调解意见。调解开始时,双方情绪激动,原告坚持要求全额返还履约金并支付违约金,而被告表示无力承担高额赔偿。法官见状,采取了“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法官首先与原告沟通,指出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及被告的经济状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建议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后法官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经过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没有采取合法方式主张权利,擅自停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希望能够降低违约金。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商,双方均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当事人共同到法庭“面对面”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予以解除,武某当庭向某传媒公司返还签约费10000元,并分期支付违约金50000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诸如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就业形态,很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择业时会选择投身直播行业,但因缺乏对该行业运行具体内容的全面了解,在签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传媒公司在设置违约金时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畸高的违约金不仅背离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还有可能促使传媒公司为获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的合同义务条款。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此温馨提示:合同双方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