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再审审查与审理的边界
创始人
2025-06-24 05: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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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边界决定权利边界,再审的每一步都需精准踩在法律划定的框架内。

2019年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8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以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尾款300万元。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将B公司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判决B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A公司偶然获得一份新证据——B公司内部邮件显示其技术人员曾确认设备符合技术要求。手握这份关键证据,A公司立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庭审中提出两项新请求:一是要求B公司额外赔偿因拖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50万元;二是要求确认B公司存在恶意违约行为。

01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二、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及违约金;三、驳回A公司提出的利息赔偿50万元及确认恶意违约的请求。

再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A公司提出的利息赔偿和确认恶意违约两项请求,均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02 裁判理由

再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规定和原则:

再审程序作为针对生效裁判依法纠错的补充性程序,其审理范围有严格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本案中,A公司在再审庭审中提出的利息赔偿和确认恶意违约请求,均未在原一审、二审中提出,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原审范围,依法不应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对于A公司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部分,经审查该证据确实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全部货款请求

再审法院特别强调,再审程序的性质决定了其审理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任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将使再审程序变成事实上的“第三审”,破坏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

03 法律分析

再审审查与审理的范围界限

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法律救济途径,其审查与审理范围存在明确界限:

再审审查阶段主要解决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问题。此阶段法院仅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重新审理。

再审审理阶段则解决原审裁判是否应依法撤销或变更的问题。但这一阶段的审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以再审请求为边界,且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再审审理范围的限制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再审审理范围受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 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3. 庭审结束后提出的新请求不予审理:在案件再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新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4. 逾期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交的书面补充意见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若超出申请再审期限,则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再审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纠错而非重审,当事人寻求再审救济时,务必准确把握再审审查与审理的范围界限,避免因程序误解错失维权机会。

例外情形

尽管再审审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但存在以下例外: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依职权纳入审理范围;
  • 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
  • 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一并审理。

有限审查原则的法理基础

再审程序实行有限审查原则具有多重法理基础:

  • 维护既判力需要:从维护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社会关系角度考虑,再审范围应以有限审查为原则;
  • 保障两审终审制:若再审进行全面审查,将使再审成为事实上的“三审”,破坏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
  • 节约司法资源:原审已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再审仅需针对争议焦点审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 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再审申请人未提出请求的部分,视为其处分权的行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再审律师的专业价值不仅在于发现原审错误,更在于精准把握再审程序的特殊规则,在有限空间内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救济。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法律救济途径,其启动和审理均有严格的法律边界。当事人在寻求再审救济时,务必注意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新增请求需通过另案诉讼解决。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审查阶段不停止原判决执行,只有裁定再审后才可能中止执行。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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