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发黄的工程结算单,躺在再审法庭的证据台上,成为A建筑公司最后的希望——他们在原审中从未提及“诉讼时效”,却在三年后的再审程序中突然抛出这一“杀手锏”。
一、案件背景:迟到的时效抗辩
2018年5月,A建筑公司向B地产公司追讨2015年竣工的某商业项目工程尾款1200万元。B公司一审中仅以“工程质量瑕疵”抗辩,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
2020年二审维持原判后,B公司突然以“工程款请求权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声称原审律师重大失误导致未及时提出时效抗辩,并提交了新的《工程验收日期确认函》作为证据。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驳回B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三、法律分析:再审时效抗辩的三大生死线
(一)时效抗辩的“程序窗口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颠覆性”效果,但行使阶段有严格限制: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在再审程序领域拥有13年实战经验,其团队研究发现:85%的再审时效抗辩失败源于原审程序失误。
(二)三类再审启动方式的时效抗辩空间
启动方式时效抗辩可能性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禁止《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院长发现错误启动理论争议但实践受限民诉法第211条检察院抗诉启动需证明原审程序违法民诉法第215条
特殊情形分析:当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观点认为此类再审应全面审查事实。有律师主张此时应允许提出时效抗辩,但实践中法院仍倾向于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予以驳回。
(三)突破再审时效禁区的唯一路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若要在再审中争取时效抗辩空间,必须同时满足:
四、企业风控指南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策略基于特定案例,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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