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家属与证人的沟通配合是构建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进行,律师有责任引导家属规避风险,以合法方式获取证据线索,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新的法律风险。
家属与证人沟通时,首要原则是严禁教唆或诱导证人作证。任何“指导证人如何陈述”的行为都可能触及法律红线,例如要求证人按预设内容签署书面证言,或通过暗示、压力促使证人改变陈述方向。曾有家属因教唆证人改口供被追责,不仅削弱辩护力量,更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律师也要建议家属在首次联系证人时进行电话录音,以防证人后续翻供。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虽主体指向律师,但家属若实施“指使证人作伪证”“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行为,同样可能以共同犯罪被追责。
因此家属联系证人时,提问方式很关键。在引导证人时,家属应采用开放性提问还原事实,避免诱导性语言。例如以“当时签订合同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等问题,引导证人自主陈述细节。某职务犯罪案中,家属通过此类提问促使证人主动澄清“笔录与事实不符”,该证言最终成为推翻指控的关键。同时要杜绝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尤其在重大敏感案件中,办案机关可能监控家属行为,任何违规操作都可能成为新的指控把柄。
在物证书证线索的落实中,也常面临家属与被告人的认知偏差挑战。被告人因羁押可能记忆偏差,而家属可能因疏忽未能有效落实线索。例如在我代理的某案中,会见时候被告人说“借条由家属保管”,但家属坚称“未见”,最终导致关键书证缺失。因此律师需督促家属结合被告人供述梳理证据线索清单,逐项核查。以我代理的某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提出手机记录可证明不在场,但家属因担心信息泄露拒绝提交手机进行数据鉴定,直至开庭后仍未提供,法官以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拒绝采信,最终被告人被判有罪,此案例凸显家属配合对证据效力的直接影响,即便存在关键证据,若因家属顾虑错失举证时机,律师也无法逆转局面。
因此,律师在庭前需向家属说明三项工作:一向家属明确违规沟通的法律后果,划清合法取证与串供的界限;二使家属了解如何与证人进行正确沟通,避免诱导性提问;三将被告人提及的物证、书证线索整理成清单,协助家属保存原始载体。刑事案件辩护是三方协同作战,家属的合规配合与证据落实能力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有效性,只有在法律框架内构建协作体系,才能避免因小失大,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