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7年,投资方C公司与B科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甲签订《增资协议》,约定C公司向B公司注资3000万元,持股10%。协议包含对赌条款:若B公司2019年净利润未达5000万元,C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回购其股权或由甲现金补偿。2019年,B公司净利润仅800万元,C公司遂要求B公司回购股权,甲支付补偿款。B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履行,甲亦未支付补偿,C公司起诉至法院。
(注:本案基于真实案例脱敏改编,公司名称、品牌及个人信息已作隐匿处理。)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律分析
一、对赌协议效力的核心:主体区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对赌协议的设计需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目标公司作为对赌方时,即便协议有效,也可能因无法履行减资程序或缺乏可分配利润导致权利落空。而与股东对赌,是更稳妥的风险控制方式。”
二、金钱补偿的履行条件
若对赌约定现金补偿(如业绩未达标时股东支付差额),需注意:
三、国有资本对赌的特殊性
涉及国有股东时,对赌协议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否则可能因未生效而无法履行。例如某国有投资公司与新能源企业股东的对赌纠纷中,因未完成审批程序,回购条款被认定无效。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减资可行性、股东偿付能力等综合评估,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个性化对赌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