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对赌协议效力认定规则
创始人
2025-06-23 1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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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7年,投资方C公司与B科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甲签订《增资协议》,约定C公司向B公司注资3000万元,持股10%。协议包含对赌条款:若B公司2019年净利润未达5000万元,C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回购其股权或由甲现金补偿。2019年,B公司净利润仅800万元,C公司遂要求B公司回购股权,甲支付补偿款。B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履行,甲亦未支付补偿,C公司起诉至法院。

(注:本案基于真实案例脱敏改编,公司名称、品牌及个人信息已作隐匿处理。)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1. B公司回购条款无效,驳回C公司要求B公司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
  2. 甲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支付C公司补偿款28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1. 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
    • B公司直接回购股权实质构成“股东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
    • 公司回购股权需履行减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B公司未完成减资,回购行为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2. 与股东对赌有效:
    • 甲作为股东对C公司的补偿承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B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 股东间对赌属于股权转让范畴,符合《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对赌协议效力的核心:主体区分

  • 与目标公司对赌: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5条,协议本身有效,但履行受严格限制。若涉及股权回购,目标公司须完成减资程序;若涉及金钱补偿,需以可分配利润为限,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中B公司未启动减资,回购条款无法履行。
  • 与股东对赌:股东间对赌本质是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约定,不涉及公司资产减损,无需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故效力得到普遍认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对赌协议的设计需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目标公司作为对赌方时,即便协议有效,也可能因无法履行减资程序或缺乏可分配利润导致权利落空。而与股东对赌,是更稳妥的风险控制方式。”

二、金钱补偿的履行条件

若对赌约定现金补偿(如业绩未达标时股东支付差额),需注意:

  • 补偿资金来源:股东需以自有财产承担,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 税务合规性:补偿款可能被认定为投资收益,需依法纳税。本案中甲以个人财产支付补偿,符合上述要求。

三、国有资本对赌的特殊性

涉及国有股东时,对赌协议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否则可能因未生效而无法履行。例如某国有投资公司与新能源企业股东的对赌纠纷中,因未完成审批程序,回购条款被认定无效。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减资可行性、股东偿付能力等综合评估,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个性化对赌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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