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其拉甫海关关员在一名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一批藏匿于药品盒内的试管,试管内装有鲜红色液体,共计9管。
旅客自述上述液体为人体血液样本,由境外人员委托其携带进境进行化验。
目前,上述案件已移交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海关律师邵丹提醒: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要求,邮寄、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出入境,需提供《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走私上述物项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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