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的小区路面坑洼积水,67岁的陈女士一脚踩进破损窨井,刺骨的疼痛从腿部传来——这个看似偶然的意外背后,是物业公司长达三个月对安全隐患的视而不见。
一、案件介绍:窨井盖引发的悲剧
2023年夏,XX小区启动非机动车停放区改建工程,施工方在公共区域开挖多处沟槽,窨井盖破损问题持续三个月未解决。业主们多次向A物业公司反映路面坑洼和井盖隐患,要求设置隔离措施,物业承诺处理却始终未落实。
9月5日晚,业主甲女士的母亲陈女士在小区散步时,因照明昏暗踩中维修区边缘的松动石块,右脚陷入破损窨井造成腿骨骨折。经诊断,陈女士需接受两次手术治疗,医疗费、康复费及误工损失合计12.8万元。
A物业公司辩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物业公司混淆了对外追责与对业主责任的法律关系。即便隐患由第三方造成,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防护措施,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
裁判核心理由:
三、法律分析:物业安全责任的边界与承担
1.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性
上海合同律师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三重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扩大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小区公共区域明确包含在内。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物业失职致损可能同时触发两类责任:
在2019年乐山某小区被盗案中,法院明确物业提供巡逻记录、外来人员登记等证据后免于赔偿,印证了物业责任以过错为前提的裁判规则。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实务要点:业主维权时应同步固定物业违约证据(如报修记录、现场照片)与损害因果关系证据(医疗记录、损失清单),以应对责任竞合时的举证需求。
3. 第三人致损时的责任承担
上海合同律师俞强指出:司法实践已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物业不得以隐患源于第三方为由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风险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千差万别,业主需注意留存物业履职证据(如保安巡逻记录、设备维保公示),物业企业则应建立安全隐患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判断责任承担。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
俞强律师执业13年,专注合同纠纷、物业法律服务领域,擅长从企业经营视角提供风险管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