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前,律师、当事人与家属构成紧密协作的三角关系,家属的配合对辩护工作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律师应当如何引导家属配合工作?我认为主要聚焦于案件背景沟通和调查取证协助两大关键环节。
首先,案件背景信息的掌握是制定有效辩护策略的基石。在律师日常代理案件中,部分家属因案件涉及特殊背景或外部干预,担心律师因压力而退缩,选择隐瞒或避重就轻地陈述信息。我认为律师应明确向家属表明,依法依规行使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的坚实保障,不会因案件复杂而退缩,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背景,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制定。有些案件需将辩护重心置于二审,一审时就要做好程序铺垫与证据留存,若家属未如实说明情况,可能导致辩护重心误判,错失二审机会。在实践中,许多律师视职务犯罪案件为“辩护禁区”,但我认为,律师通过合法程序也能实现不起诉、无罪判决、罪名变更等结果,还能申请监委人员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因此家属不应因误解而隐瞒关键信息。
其次,调查取证环节,律师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有权开展工作,但部分工作需要家属协助。根据证人与家属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当证人和家属相识时,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若证人此前向办案机关提交的笔录内容对被告人有利,律师无需申请其出庭作证。一方面,法院通常仅在对笔录内容存在争议时才要求证人出庭;另一方面,证人出庭存在陈述内容改变的风险,直接使用现有笔录更能确保证据稳定性。若证人之前的笔录对被告人不利,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因办案机关不当施压被迫配合,有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推卸责任,还有的是未仔细核对笔录导致内容与陈述不符。针对不同情况,律师需联合家属制定应对策略:对于因外部压力或误解作出不实陈述的证人,可由家属或中间人沟通,打消其顾虑,争取更正证言;若证人出于自身利益拒不配合,且无法调和矛盾,则需评估该证据的必要性,必要时选择放弃;而对于因未核对笔录导致的错误证言,此类证人通常愿意出庭澄清事实,律师需提前做好法庭质证准备,应对公诉人对笔录真实性的质疑。
第二,当家属与证人无交集或无法直接联系时,可尝试通过共同朋友或中间人搭建沟通桥梁。若仍无法取得联系,则需评估该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若取证难度过大且对辩护影响有限,可选择放弃,避免投入过多无效成本。
刑事案件辩护是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家属作为案件的重要关联方,其配合程度直接影响辩护工作的深度与广度。律师需充分调动家属的积极性,在信息共享与证据收集环节形成合力,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