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6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王女士与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陈女士在昌平区的一处别墅,总价款3000余万元。但事后陈女士反悔,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昌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调解结案后,昌平法院继续监督双方履行义务,保证双方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为凑齐购房款,王女士出售了自己居住的房子,没想到,刚卖了房,陈女士却突然反悔,不肯出售别墅。王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并赔偿租金损失等一百余万元。同时,王女士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别墅。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多次主持下,双方就过户事宜、租金数额、购房款支付方式等数次沟通,经过四轮调解,二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王女士分期支付购房款3000余万元,支付完毕后被告陈女士配合原告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调解结案后,昌平法院向双方发送了自制的《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及后果。
为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承办法官按照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原告购房款给付进度,提示其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在得知最后一期已履行完毕后,考虑到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案涉房屋已被查封,承办法官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根据原告请求发起解除房屋查封手续。最终,在两位法官的协同配合下,案涉房屋第一时间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昌平法院表示,对于像王女士房屋买卖合同这类诉讼请求中涉及财产给付的民事案件,法院建立了全流程自动履行机制,在案件办理中坚持“谁调解谁推动即时履行”“谁判决谁督促自动履行”“谁承办谁发还案款”三原则,对于调解的案件,充分做好履行义务的释明、告知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方案但无法当庭履行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设置督促担保条款或保障性条款,通过提高违约成本增强履约保障。同时,充分发挥诉前保全“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优势,切实做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