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9日讯 近日,浙江台州一家餐馆,店主因店内生意繁忙无暇照看在店内玩耍的孩子,一名客人竟给幼儿灌下50多毫升的啤酒。幼儿随即出现面色潮红、多处皮疹等不适,家人匆忙送医,所幸处置及时才未酿成大祸。“幸好送来得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儿科医生李某强调,儿童绝对不能饮酒,哪怕是一点点。孩子母亲陈某表示,事发当时她正在后厨洗菜,听到丈夫大声喊叫才跑出来,“看到孩子满脸通红,我当时就吓坏了,立马抱起孩子往医院跑。”这名姓王的顾客则表示:“我以为就是啤酒,度数不高,应该没什么问题。而且我老家那边,小孩子沾点酒也是常事。”对于幼儿父母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要求,王某表示:“医药费我肯定会出,但我真的不是故意要伤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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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李少霞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一、从刑法视角审视,灌酒者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多项罪名,具体罪名的认定需结合案件细节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媒体报道,涉事幼儿被灌酒后出现面色潮红、多处皮疹等明显不适症状,部分皮疹甚至已经溃烂成片,后经紧急送医才脱离危险。这种身体损害程度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或轻微伤,需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专业法医机构进行鉴定,这将直接影响对灌酒者行为的刑事定性。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若幼童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但灌酒者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本案中,灌酒者擅自给非亲非故的婴幼儿灌酒,客观上实施了随意骚扰他人的行为,且造成了幼儿身体不适及送医救治的后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若法医鉴定显示幼儿的酒精中毒症状构成了轻微伤以上伤情,则灌酒者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灌酒者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给婴幼儿灌酒可能造成伤害后果,却仍然实施该行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考虑到婴幼儿身体的特殊脆弱性及酒精对其健康的影响远甚于成人,即使灌酒量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从民事法律角度审视,灌酒者的行为已构成对婴幼儿健康权的明显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灌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或应知酒精对婴幼儿的危害性,却仍然实施灌酒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尽管灌酒者辩称其行为仅是逗弄孩子且非故意伤害,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过失侵权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谓过失即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具体到责任构成要件,灌酒者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素:首先,灌酒者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主动给婴幼儿灌酒;其次,造成了损害后果——婴幼儿出现酒精中毒症状及皮肤过敏反应,需医疗干预;再次,灌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学证据已明确酒精摄入是导致婴幼儿不适的直接原因;最后,灌酒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其声称无伤害故意,但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给婴幼儿灌酒的风险却未予足够重视。值得注意的是,灌酒者提出的老家习俗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良俗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即使在某些地区被视为习俗,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中,幼儿父母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后续可能需要的复查费用、因照顾患儿导致的误工损失、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等。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该酒精摄入行为对幼儿造成了长期健康影响或发育障碍,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相关康复费用。此外,考虑到灌酒行为对幼儿及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