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一审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27,009,695.88元(不含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包括由公司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以及撤销圣济堂股份质押予公司的行为等)。本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上诉人撤回部分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其余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因此,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桐公司)的《起诉状》,案号为(2024)黔0322民初2291号,粤桐公司因与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件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花秋矿业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第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0322民初2291号。一审判决:1、被告花秋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粤桐公司货款23,787,042.7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3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3,787,042.7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向粤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撤销被告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被告瑞晟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被告花秋矿业公司名下;3、被告花秋矿业公司向原告粤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188元;4、驳回原告粤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公司于2025年2月7日、2025年2月10日分别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送达的粤桐公司和瑞晟公司《上诉状》,本案件原审原告粤桐公司和原审被告三瑞晟公司因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032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5-013)。
二、二审情况
2025年6月13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03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件的二审法庭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已准许瑞晟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准许粤桐公司撤回“撤销2024年4月3日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9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9万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瑞晟公司将对应股权返还至赤天化花秋公司名下”的起诉、撤回“撤销2024年2月20日赤天化花秋公司及大润公司将圣济堂5.33%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并由赤天化股份公司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的一审起诉和上诉,并撤销一审相应判决,故对相应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再进行审查。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4)黔032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维持“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787,042.7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3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3,787,042.7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向粤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188元”;
2、驳回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7,520.14 元,减半收取88,760.07元,由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 88,760.07元由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上诉人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850元由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包括由公司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以及撤销圣济堂股份质押予公司的行为等)。本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上诉人撤回部分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其余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因此,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