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争”)为原告方
● 涉案的金额:12,575.86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为二审上诉阶段,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其后续判决及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因昌都高争与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煤六建”)、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钻公司”)、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控股子公司昌都高争于2024年9月24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川煤六建与华钻公司连带向昌都高争赔偿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费用87,206,164.9元;(二)判令川煤六建、华钻公司连带向昌都高争赔偿罚款875,000元;(三)判令川煤六建、华钻公司连带向昌都高争支付律师费385,000元;(四)判令川煤六建、华钻公司连带向昌都高争支付鉴定评估费650,000元;(五)判令川煤六建、华钻公司连带向昌都高争赔偿熟料购买产生的运输费 36,642,448.85元;上述(一)至(五)共计125,758,613.75元(不含诉讼费)。(六)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由川煤六建、华钻公司承担。●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并于2025年4月23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4)藏 03民初 4号),判决如下:在案证据证明川煤六建、华钻公司未实施昌都高争所主张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昌都高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为:驳回原告昌都高争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本案受理费670,593.07元由昌都高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昌都高争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三)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赔偿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费用87,206,164.9元;
3、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赔偿罚款875,000元;
4、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385,000元;
5、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支付鉴定评估费650,000元;
6、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赔偿熟料购买产生的运输费36,642,448.85元;
7、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及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藏 03民初 4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