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重一审判决金额:15,015,252.39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为重审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川1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3日、2023年12月29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11民初37号《受理通知书》以及(2023)川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6日、2024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2024-00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2023)川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川民终7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近日收到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川1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015,252.3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设计费273,102.30元。
自本案件重审受理之日起至上述判决之日前,公司累计已收到对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6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5年5月24日(“公告编号2025-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1,224.59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为重审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或传票等相关文件。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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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上述列表所示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5年5月24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7件(均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案件),合 计金额为人民币285.01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