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是否一定要经历难以忍受的剧痛?江苏一位33岁产妇的经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令人振奋的答案:疼痛并非分娩的“必修课”,产妇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这位宝妈和老公恩爱多年,终于决定要个娃。33岁这年,宝贝要来了。生之前,家里长辈啊老公啊,都给她“打预防针”:“疼?忍着!对孩子好!” 。
到了医院,宫口才开一指,疼感只有一点点。医院的护士问产妇:“要不要上无痛呀?” 产妇还没想好,旁边仨“军师”先急了:
老公:“别人都疼到开三指受不了才打,你一指就打?太早了吧!” 。
亲爹:“是药三分毒!能忍就忍!对你不好!”
亲妈:“打了对孩子不好!我们那会儿谁打?不都忍过来了!”
产妇面对至亲的反对很清醒,并未盲从,她主动向医护人员询问关键问题,医护人员解答:无痛可以有效缓解疼痛,开一指打与开三指打无本质区别,风险可控,远低于想象。
产妇一听,瞬间清醒:“既然没区别,我为啥要白白忍那开到九指的剧痛?”于是,她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自己签字!上无痛!
家人一看她这么坚决,虽然心疼,但也只能支持,做好后勤。后面12小时,这位产妇该吃吃、该睡睡、还喝了奶茶!等到宫口全开要生了,护士看着仪器指导她用力、呼吸,30分钟,娃就顺利就出来了!
老公和爸妈看她生得这么轻松顺利,娃也健健康康,逢人就安利:“生孩子可以打无痛的!”
该案例的核心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了产妇在意识清醒状态下,对自身医疗行为(包括无痛分娩)拥有不容置疑的自主决定权和签字权。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 产妇清醒时,自行签字具有绝对法律效力,无需家属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只要产妇是清醒的成年人,明确表达意愿并签字同意,该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产妇意见,无需获得家属的签字同意。产妇自行签字的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2. 若产妇因疼痛昏迷无法表达意愿,决定权如何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当产妇因剧烈疼痛等原因陷入昏迷、无法清晰表达意愿时,其法律状态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产妇无法自主表达时,她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同意书。 此时,决定权就归于家属手中,但家属在产前也应与产妇做好沟通,了解其分娩意愿,尊重产妇。
3. 家属强行阻拦导致产妇身心受损,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家属在产妇意识清醒、明确要求无痛分娩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手段(如抢夺签字笔、威胁医护人员、精神压迫产妇等)强行阻止,导致产妇受到了巨大生理痛苦和精神折磨,那么这种痛苦与家属的阻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属存在过错。
如果产妇因此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她有权依据《民法典》向过错家属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情报道后,引发了网友热议:
“太飒了!就该这样!自己的身体自己说了算!”**
“看完焦虑少一半!原来无痛分娩这么香?收藏了,到时候拿给婆婆、老公看!”
分娩是生命诞生的神圣过程,但不应是母亲必须独自承受痛苦的煎熬。无痛分娩是现代医学赋予女性的重要选择。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