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实习生王栋摄
人民网郑州5月30日电 (记者王佩)诚信为立身之本。《民法典》将诚信原则单设,让诚信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5月28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一批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俗称“假官司”,由当事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骗取生效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公信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力量。“发布典型案例,既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警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志强说。
近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紧盯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民事执行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以及利用虚假诉讼规避社会公共政策、违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三年来共监督虚假诉讼1723件,年均增长率43.2%。
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虚假诉讼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选取了6起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崔某华、周某卫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本案系违法套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参与政法委执法监督专项活动时发现案件线索,经多方走访、调查核实,查明某煤业公司因经营不佳关闭退出,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省市两级政府下拨专项奖补资金。因该公司管理混乱,已被免职的原法定代表人白某组织崔某华、周某卫等人虚构欠付工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手段,侵占专项奖补资金70余万元。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纠正系列虚假诉讼,依法移送犯罪线索,维护专项资金安全。
案例二: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本案涉及建设工程领域“逃废债”,线索来源于另案债权人的控告。检察机关围绕资金流向、人物关系及关联案件等方面,依职权调取大量证据,查明江苏某建设公司为逃避另案执行义务,伙同金某明虚构标的额近亿元的买卖合同,通过虚假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将上千万元执行款经多次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回流至被执行人一方。检察机关精心组织出庭抗诉,对调取的近5000页证据,制作索引,全面展示,推动法院再审改判,并对案涉公司和行为人分别处以100万元、10万元罚款。
案例三:史某丽、刘某明等人与某涂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本案系套取社保基金领域的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通过调查企业、调阅卷宗、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安阳市某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刘某林组织史某丽等80人虚构劳动关系,提起系列虚假劳动仲裁和诉讼,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300余万元。经两级院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系列虚假诉讼。同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强化与人社部门配合协作,做好追索受损失资金的工作,保障社会基金安全。
案例四:王某克与黄某灵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本案系利用民事诉讼和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行动时接到反映线索,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王某克与黄某灵为获取高额利润,虚构民间借贷纠纷,骗取民事调解书后,在执行阶段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出售数量众多、价格虚高的玉石。法院未依法对该批拍卖玉石进行价格评估,损害竞拍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全面监督虚假诉讼、执行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督促法院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维护司法秩序。
案例五:侯某健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逃废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嫌虚假诉讼,经内部移送线索,进一步深入排查,又发现关联案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之诉亦涉嫌虚假诉讼,通过全面调阅卷宗、委托司法鉴定、询问当事人等手段,查明马某为逃避另案600万元执行义务,伙同侯某健虚构房屋买卖纠纷,先后提起上述2起虚假诉讼,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依法提出抗诉,移送犯罪线索,推动民事诉讼监督与刑事责任追究同步进行,深化办案成效。
案例六:杜某合、吕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本案系规避车牌额度管理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后,上下一体履职、全面调查核实,查明行为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以虚构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管辖、贿赂法官等方式,规避异地车牌额度管理政策,提起系列虚假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执行,对案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经两级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已监督纠正21案。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整治套号执行问题,并对案涉法官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围绕系列案反映的问题,跨区域座谈交流,推动惩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