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5月30日电 (记者覃心)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上介绍,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在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十一项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基础上,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这五类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类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即“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和“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
那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首要问题是向哪里申请:条例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申请方式,并对申请材料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以及明确了申请受理和审查的具体流程。
为了提供更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条例从申请程序、核查程序、审查决定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申办流程。
据介绍,条例实现了法律援助申请从“同城通办”向“全区通办”的升级,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扩大免予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基础上,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但有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这两类情形被终止法律援助的人员除外;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限由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七日缩短为五日。
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推动广西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