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51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尚不能确定。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案号:(2025)辽0213民初3847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景峰、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药业”)、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6月16日开庭审理。
《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金港药业成立于1992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宇,被告二大连德泽是其唯一股东。原告及被告三上海景峰为大连德泽股东。
2019年3月18日,经过多次变更,大连德泽当时股东为上海景峰与原告,其中上海景峰占股60%,原告占股40%。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暨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及董事,以和解备忘录的形式明确约定了:1.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生产批文归原告所有;2.处于新药研发临床研究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CXL00708-1、批件号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原告有处置权。专利号为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上述《备忘录》经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同日,原告与上海景峰以及全体董事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1.被告、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及两个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及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CXL00708-1、批件号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2.专利号为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3.确定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备忘录效力,并明确该备忘录对被告及两位股东具有约束力。上述《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并盖章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2019年3月18日,各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相应约束力,且并未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此外,被告金港药业为被告大连德泽全资子公司,被告大连德泽全体股东会决议效力及于被告金港药业。据此,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
2023年11月24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2月6日指定大连德泽清算组。而截至目前,被告及大连德泽未按照《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生产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且大连德泽清算组仍旧将上述药品归至强制清算整体拍卖资产中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被告未履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纠正。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产品;
2、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两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注册批件转让给原告指定的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的第三方;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传票》;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4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等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通知。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上午10:30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其中董事杨栋先生、叶高静女士,独立董事钟少先先生、刘亭先生、徐一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4、会议由代行董事长张莉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相关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参会董事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女士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树林先生为公司总裁,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刘树林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聘任刘树林先生为公司总裁后,刘树林先生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树林先生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发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补选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拟补选董事杨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杨栋先生简历:
杨栋先生,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历任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经理、大健康事业部财务总监;石药集团江西金芙蓉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泰州)有限公司董事长,石药集团河北中诚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裁。现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4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类型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2025年5月28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担任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信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等工作的要求,提议公司聘请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5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于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大信2023年度业务收入15.8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46.53亿元,收费总额2.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大信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三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1,219万元,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行政监管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1次。4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2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0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21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郭颖涛,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有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佳琪,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服务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有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许宗谅,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4年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71)2022年、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82)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4)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5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查大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发布。
四、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49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0人,代表股份231,52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3,587,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1人,代表股份97,933,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9人,代表股份117,839,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9,906,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1人,代表股份97,933,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16%。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461,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8%;
反对2,11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4%;
弃权1,9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8%。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6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6%;
反对2,623,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3%;
弃权1,1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269,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8%;
反对2,12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2%;
弃权1,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6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34%;
反对2,23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6%;
弃权1,6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81,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57%;
反对2,23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1%;
弃权1,6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3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5%;
反对2,112,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4%;
弃权1,574,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151,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9%;
反对1,97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0%;
弃权1,39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71,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12%;
反对1,97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9%;
弃权1,39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9%。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选举刘树林为景峰医药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132,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67%;
反对1,946,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
弃权1,4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
表决结果:通过,刘树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李诗梦律师、黄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50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
代表人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总裁辞职的相关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兼总裁杨栋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信,杨栋先生因工作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去总裁职务后杨栋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相关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经营决策顺利开展,经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女士提名,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树林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裁,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刘树林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7日收到股东平江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平江国资”)出具的《关于提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告知函》,平江国资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选举刘树林为景峰医药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核查,截至临时提案提出之日,股东平江国资持有公司股份11,083,369股,占总股本的1.26%,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树林为景峰医药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刘树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八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四、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杨栋先生辞去总裁职务视同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的规定,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聘任刘树林先生为公司总裁后,刘树林先生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附:刘树林先生简历
刘树林先生,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制药工程正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化工工艺专业,天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历任华北制药河北华日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党委书记、厂长;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元分厂厂长;石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第一制造中心总裁、总计划调度中心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河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石家庄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
刘树林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树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