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律师分享:刑事被判无罪,民事就安全了?
创始人
2025-05-28 14: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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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刑事被判无罪,民事就不构成侵权了吗?

刑事无罪结果不直接对民事案件产生影响

阅读提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刑事被判无罪或者未被检察院追诉,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中可以安全落地了呢?答案:肯定不是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标准远远高于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是否侵权的规则也比民事严格很多,因此,绝对不能拿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民事案件对齐,不能以为刑事案件“安全着陆”,民事案件自然“胜券在握”。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结合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江苏苏州中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刑事判决系依刑事诉讼的证据采信及定罪量刑规则作出,并非适用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即便有在先刑事判决,民事案件仍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被告是否侵权逐一进行分析,独立得出结论。

案情简介:

1. 无锡市大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要生产冷芯机和热芯机等设备。

2. 被告武某军2003年进入大山公司担任技术岗位,负责设计图纸,大山公司与武某军签订了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用。后武某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冷芯机、造型机等相关图纸拷贝到自己电脑中。

3. 蒋某辉是大山公司生产原料供应商,利诱武某军合作成立了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益公司”),后武某军向大山公司提出辞职,将大山公司技术资料带至双益公司。

4. 双益公司在不足两年时间内生产各种型号冷芯机并销售给大山公司的多个客户,销售金额共计742.3万元。

5. 大山公司发现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无锡市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武某军和蒋某辉提起公诉。2017年7月,无锡中院认为涉及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判决武某军和蒋某辉无罪。

6. 2019年4月,大山公司向苏州中院起诉武某军、蒋某辉和双益公司三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禁止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7.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定大山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认定武某军、蒋某辉和双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大山公司损失35万元以及合理支出维权费用5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该案被列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

在先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影响是什么?

法院裁判观点:

苏州中院认为,刑事判决系依刑事诉讼的证据采信及定罪量刑规则作出,并非适用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且在先刑事案件所针对的两项技术信息并非本案中所诉争的技术信息,被告据此否定本案诉争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不能成立。三被告侵犯原告大山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大山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上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构成共同侵权,一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苏州中院认为,本案系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在先刑事判决情况下明确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刑事判决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即便有在先刑事判决,民事案件仍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

综上,苏州中院判决三被告构成侵权。

案例来源:

《原告无锡市大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19)苏05知初372号]

实战指南:

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规则为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必须“扎实”,即全面、充分、真实、查证、并且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侵权犯罪可能性,就不能判决被告犯罪。这一严格的证据采信标准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规则为高度盖然性。

针对一般性待证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低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比较严格的证明标准。只要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侵权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这一标准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各自独立审判、分别得出结论,各方代理律师应提前做好防守策略。

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意味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民事中认定侵权的证据,不一定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认定被告犯罪的证据;民事中可以得出同一被告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结论,不意味着刑事案件中该被告人就应当被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般会同时推进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程序,这样在刑事进展不顺的情况下,还有民事这一兜底程序作为权利人打击侵权的工具。对被告人而言,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不要以为在刑事中“安全着陆”就以为在民事中也会“脱险”,最好委托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提前分别做好应对方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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