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蒿坨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个专题:“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戴某要求店家退换桂圆排骨汤、饺子未果,于是在某平台上将该店的招牌拍照并发布视频,配发侮辱性文字。涉事商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三日,同时判令戴某向该店赔偿损失。
消费评价是消费者基于个人使用感受和体验、产品质量、服务态度、性价比等因素对相关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给出的反馈和评价。消费评价虽有一定的主观性差异,但应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基础,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但揆诸现实,有些消费者不讲“评”德,罔顾事实,完全凭着个人好恶粗暴、任性、恶意地给商家打差评,甚至把差评当做报复商家、泄愤出气的工具。
对于恶意差评,法律可不会惯着。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告诉我们,消费者利用恶意差评来发泄对商家的不满,抹黑商家,是损人不利己的做法。这不仅会损害商家的名誉,误导其他消费者,还会反噬自身。
在案例中,店家在所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顾客以不适应饮食为由提出的退换要求。涉事店铺的做法既未侵犯消费者权益,也不违背商业道德和商业惯例。戴某在退换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在平台上发布差评,引起不特定群众围观,导致店家的市场评价下降,侵犯了店家的名誉权。法院的判决让戴某为恶意差评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也有助于消除负面影响,挽回店家的损失。
市场主体的名誉权已经被划入了法律保护圈,侵犯市场主体的名誉权对应着负面的法律评价和不利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营经济促进法》则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恶意差评既关乎具体的消费纠纷,也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主题。每家单位、每个人都有责任敬畏并呵护市场主体的名誉权,客观理性地行使消费评价权,远离恶意差评。
这则案例给恶意差评再次敲响了警钟。一方面,消费者要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基于事实和诚信作出消费评价;另一方面,商家也应对恶意差评快速反应,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平台应不断完善有关消费评价的规则和标准,引导消费者文明评价。同时,加强对恶意评价信息的筛查、甄别、拦截,在接到投诉后,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相关信息、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对多次发布恶意差评信息的账号采取限制性措施。只有让恶意差评得到“法律差评”,才能更好维护消费评价秩序。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