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5月22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2日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探索性作用,组织开展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立法,是加强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创新举措,对于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凝聚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的首创意义和示范作用。”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突出政治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不分章节,共22条。
关于沂蒙精神基本定位和内涵,《条例》规定,沂蒙精神诞生于沂蒙革命老区,发展于齐鲁大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孕育形成,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革命精神,是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沂蒙精神的基本内涵是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
关于传承弘扬工作机制,《条例》规定,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关于沂蒙精神研究阐发、教育宣传和展示推广,《条例》规范沂蒙精神的研究、阐发,加大对沂蒙精神相关资料、代表性人物事迹和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和保护。开展传承弘扬活动,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加大对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各类活动、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宣讲,推动沂蒙精神深入人心。加强面向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四是对双拥共建工作进行规定,推动军地协同发展。
关于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做好承载沂蒙精神的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的保护和有效利用;通过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文旅部门引导和支持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物史迹、非遗资源优化整合,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关于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发达地区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沂蒙革命老区的支持和帮扶;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