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批)——诉讼时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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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09: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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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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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答疑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而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一般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再就该义务人提起该案由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相关情形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要根据撤诉原因等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审判实践中,权利竞合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权利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对后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是基于同一事实之间产生的不同请求权存在竞合,权利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起诉后撤回该诉,转而以另一个请求权提起后案之诉,应当认为其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前案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就同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就同一义务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鉴于两案所涉权利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存在竞合关系,权利人就案涉软件选择撤回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转向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23)最高法知民终337号判决书即持此种观点。又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诉讼中,权利人就同一义务人提起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又另行提起违约之诉,鉴于两案所涉权利的竞合关系,权利人选择撤回侵权之诉转向提起违约之诉,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后又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仍然在向同一义务人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与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不能导致后续民事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仅是因权利人对纠纷性质系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认识错误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认定当事人提起此行政诉讼的行为系在积极行使权利,此后即使当事人撤诉,也应当认为其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咨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谋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

问题2: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疑意见: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体例结构看,不论是总体结构还是各编结构,都是按照“从一般到具体”进行编排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时,则应遵循“从具体到一般”的适用规则。具体到买卖合同,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再考虑适用合同编通则乃至总则编的相关规定。题述问题涉及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支付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随时履行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对此,应当直接适用“同时支付规则”,即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即应承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并据此起算诉讼时效。理由在于:从基本的体系逻辑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于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于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从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结构看,通则与典型合同、准合同构成总分关系,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故应当优先适用分编中的具体规定。而且,从基本法理上看,对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而言,在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相应单证后,买受人就负有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相应地,出卖人就享有了对买受人主张支付价款的请求权,这时已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吻合。

是故,就问题所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看当事人之间有无补充协议,或者能否通过交易习惯来判断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如若不能,则应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确定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咨询人: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皓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杨 军

问题3: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答疑意见: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我们倾向于认为,每笔物业费债务均系独立之债,其诉讼时效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主要考虑: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费总额,在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是随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同时,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固定周期结算(如一年一交),每个周期的物业费债权相互独立,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费债务实为多个相互独立的债务集合,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故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分段分别起算的规定,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彭永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赛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新媒体编辑: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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