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 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和金融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司法鉴定》杂志副主编。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共10章47条),这不仅标志着公安机关资金分析成果由辅助侦查手段转化为科学证据成为现实,有力助推了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提升,也为人工智能技术衍生新的证据形态提供了发展方向,有利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破解调查、侦查、执法获得证据以及证明的难题。
资金分析鉴定证据是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第101条将“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公安机关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积极回应诉讼实践衍生的新型证据形态,是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产物,对于推动证据制度的发展和证明手段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度原理分析如下: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速融入各行各业,侦查工作也不例外。作为划时代的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转型,新型技术社会形态推动人工智能与侦查工作深度融合成为现代侦查必然诉求。特别是经济犯罪以及职务腐败犯罪因案件线索隐藏在深层数据中,时常利用复杂信息网络的便利以及资金的快捷流转逃避法律制裁,因传统的会计或者审计报告只能反映账面数据缺乏深层穿透力,难以及时快速高效获取不断流动的犯罪证据。由于资金分析能够追溯资金来源、查明去向、探清交易架构,并能够将流动“数据”转化为“证据”,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能够担当此重任,其突破证明此类犯罪瓶颈的功能凸显作用。如何应对智能化算法与规范的交织、智能决策与透明度的碰撞、技术创新与潜在风险的冲突将资金分析鉴定制度化则成为必然的要求。如何保证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其作为科学证据的关键。《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则成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规范。同时,需要建立包括《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在内的一系列相关制度,以便保障作为科学证据的“资金分析鉴定书”或者“资金分析检验报告”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这些制度基于鉴定作为证据本身携带的科学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其科学性需要从“人、机、料、法、测”等质量控制层面维护,便形成了资金分析鉴定的制度原理。资金分析鉴定的制度原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释。
01
资金分析鉴定作为科学证据的
鉴定制度原理
资金分析鉴定是基于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存在需要解决的资金数据及其流向的专门性问题,而资金数据及其流向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具有资金分析技术的人员利用资金分析技术,依据科学的资金分析方法和资金分析标准,通过资金分析程序来获得。资金分析人员从事资金分析应当在具有资金分析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内“对资金数据进行检验、鉴别”,最终形成基于资金分析知识、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和判断”意见和检验报告。为此,《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2条专门为“资金分析鉴定”“资金分析鉴定机构”“资金分析鉴定人”和“资金分析对象”或者“资金分析客体(对象)”即“资金数据”和“非资金数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这种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这种证据除具有一般证据的特征外,其在证明案件事实时蕴含着科学性以及可靠性。司法实践基于鉴定制度和证据要求需要建立符合科学性要求的证据形态。这以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必须保障其科学性,其科学性主要依靠资金分析技术的可靠性和实施过程的安全性来维护。对作为证据的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科学性如何理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学性重在鉴定过程所运用的知识和技术具有科学性,依据的是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科学程序。如果鉴定本身符合科学要求,即使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也不失其科学性的本质内涵,资金分析鉴定只要符合科学本身的性质和规律,就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这类证据主要是其可证伪性,即在未被证伪前依然能够支撑起可信性并获得权威性,拥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证实性。为此,司法实践对鉴定的要求特别强调其科学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基于此,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证据不仅受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和范围》和《法庭科学-资金数据获取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法庭科学-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等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调整,还应当按照《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进行实施,同时需要出台《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并对资金分析鉴定人进行资质能力验证,以此满足资金分析鉴定制度原理的内在要求。
鉴定技术及其规范是否符合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了《资金分析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包括“(九)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对于鉴定技术可靠性问题,主要是技术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采用问题上,当存在国家标准时,不得采用行业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时,才能采用行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代号(GB)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这里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这些标准或者规范应当得到科学验证。如美国1923年的弗莱耶诉合众国案对测谎技术要求“在其所属特定领域获得了普遍接受”而形成的专门性知识的“普遍接受”标准。1993年道伯特案又形成了对技术标准的审查:(1)该理论或技术是否能被且已被检验;(2)理论或技术是否受到同行评议并发表;(3)某一项技术的潜在误差率;(4)在科学界内的接受程度。我国对于鉴定的科学性要求不仅存在于上述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中,还存在鉴定领域的执业类别制度中,以保证鉴定的专门知识有别于普通人拥有知识的“专门性”。执业类别一般分为四个层次,即“鉴定种类”“鉴定类别”“鉴定事项”和“鉴定项目”。例如,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资金分析执业类别在“鉴定种类”上属于不同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1)法医类鉴定;(2)DNA鉴定;(3)痕迹鉴定;(4)理化鉴定;(5)文件证件鉴定;(6)声像资料鉴定;(7)电子数据鉴定;(8)环境损害鉴定;(9)交通事故鉴定;(10)心理测试;(11)警犬鉴别”的新鉴定类别即“资金分析鉴定”。这一“鉴定类别”不仅仅包括“非法集资资金分析、传销资金分析、证券期货资金分析、金融诈骗资金分析、涉税资金分析”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委托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其鉴定机构是基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需要”设立。基于此,《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质认定等。”
02
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
质量控制制度
由于资金分析鉴定与检验检测关联性较强,需要具有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行政管理体系)。根据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般将“人机料法环测”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基础体系。《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2条在界定“资金分析鉴定”时规定了“对资金数据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以及第7条规定的“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资金分析鉴定工作需要完善“人机料法环测”的检验检测工作的基础体系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检验应当符合检测实验室认证要求。由于资金分析鉴定主要是软件、模型与算法等,与检测实验室认证(CNAS)存在不同,但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上还需要关注质量控制要求,以保持资金分析鉴定的高质量。
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质量控制的主要因素。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质量控制因素主要包括:(1)“人”,是指资金分析鉴定人,主要包括实施资金分析鉴定人员,还包括协助鉴定人和管理人员。其中实施资金分析鉴定人员应当是具有资金分析资质的人员,需要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鉴定资质。《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3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获得资格的途径是建立了“核准登记”的准入制度,其核准登记将由后续的《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2)“机”,是指资金分析使用的各种设备和仪器,主要是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性能、精度和维护状况符合要求。(3)“料”,是指资金数据和非资金数据,这些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其需保障这些数据客观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4)“法”,是指资金分析所依据的标准、方法、程序等。资金分析方法主要指资金分析的模型和算法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专业自动化计算机软件分析系统与Excel手工分析等方法;程序则是指《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针对标准,公安部科信局已经于2025年3月开始筹备“资金分析标准化工作组”。(5)“环”,是指资金分析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免环境不适应带来对检测过程的干扰和结果的影响。(6)“测”,是指涉及检测过程中的测量方法和测量设备,避免出现较大的误差。由于任何一种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运用到个案中均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率,这种误差率可能是潜在的,也可能是显现的,但通过重复性测量可以验证。这种误差率并非违反科学,恰恰说明鉴定具有科学性。之所以需要说明其可能存在误差,主要是让使用者对资金分析鉴定所使用的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的边界有一个更为清醒的认识,对运用该原理或技术方法得出的结果能够有一个科学的判断,避免实践出现“以鉴代审”或者不加分析和审查的“照单全收”以及完全依赖,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来证明案件事实。
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质量控制主要因素的关系。资金分析鉴定通过专业自动化计算机软件分析系统与Excel手工分析等方式以及横向对比,通过算法分析资金账户、资金数据、资金流向与涉案人员的关联,从而客观、全面还原资金数据及其流向的过程。为此,《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校验、保全备份、数据的归并与清洗、数据的分析与结论生成等。(一)资金分析鉴定应当以委托单位提交的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为分析对象;(二)资金分析鉴定人按照特定程序,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对备份资金数据进行校验、清洗、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资金分析鉴定基于《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第25条的规定,针对鉴定质量控制的六大要素,还需要深刻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一个要素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资金分析鉴定人”需要借助“资金分析仪器设备”来进行检测操作,其是否具有专门技能和丰富经验会影响对作为仪器设备“机”的操作科学性,同时资金分析鉴定需要遵循资金分析方法“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料”是检测的对象,其质量如何是决定性因素,由“人”通过“机”和“法”进行获取、清洗、检验等环节的科学性来决定的;“环”为“人”和“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也是“法”得以实施的基础;“测”则是检验这些要素共同作用结果的重要手段。上述要素共同构成了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基础体系,是实现资金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保障资金分析质量的不可或缺的关键性因素。
来 源:公安部经侦局
编 辑:爱烜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