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9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系列访谈《法律给力·民企有力》,本期推出:服务保障全方位,政务服务提质效。总台经济之声记者对话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
记者: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这些规定如何系统性解决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的“政策不透明”“执行一刀切”问题?
吴萨:这些年,已经建立了一个和民营企业沟通的常态化机制,比如早餐会、沟通会,极大地便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这次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把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将这些政策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这必然更有助于增强制度长效性,深化双方的沟通。
而且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不仅仅是通过常规性的早餐会,各级政府在各方面工作中也进一步加大了和民营企业实时沟通反馈的机制。各级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强化了对企业诉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对民营企业的很多问题进行网上意见收集,并且及时反馈。
在法律制度的加持和保障下,这方面的沟通会越来越顺畅,越来越有力。
记者:不但有线下的沟通,也有线上的沟通。很多部委现在有调研会议,邀请民营企业家过来一起座谈,这样的形式很多。
吴萨:对,越来越丰富的形式有力地保障了沟通的及时有效。
记者: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如何确保执法标准统一性,避免“选择性执法”或“过度执法”对民营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民营企业遭遇执法争议时,如何高效实现合法诉求的“及时响应与处置”?
吴萨:这更加凸显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过度检查、频繁检查,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也有些地方存在趋利性执法、异地执法,甚至打着执法之名,行着干预之事。这段时间,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已经采取很多政策,也提出很多举措,遏制制止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法律将这样一些大家关注的焦点性问题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也把一些前段时间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上升到了法律高度。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基础,因此法律出台后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会有很好的效果。
另外,法律告诉民营企业家,碰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敢于申诉自己合理的诉求,法律一定会支持这样的合理诉求,给予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法律保护,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行,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记者: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明确了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何界定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并确保惩戒措施“适度性”?
吴萨: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不是出于主观的恶意,只是因为经营的失败而带来了一些信用风险,或出现了信用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当然要予以高度关注,也要让经营者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要视情况而定。这次区分了不同的信用等级,并给予了失信修复的一些举措,能够使一些企业家在面临失信问题时,有一定自救或进一步努力修复的空间。这对整个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更加有温度的政策。
对于具体程度的判定,在基础性法律的指导下,相关部门会出台相应的细则,具体的条款,具体的评价标准,为整个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构建,进一步地去丰富和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