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4日从溧阳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赌博引发的借贷纠纷案。原告蔡某经营麻将馆,以借条形式向离职员工周某索要“赌债”,但法院认定双方债务系违法赌博产生,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蔡某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蔡某经营一家麻将馆,被告周某是店里员工,后来,周某辞职,双方就工作期间的款项结了账,周某向蔡某出具了借条。后因周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蔡某便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款。周某则辩称,自己只是在蔡某经营的麻将馆打工,在“三缺一”时上场开桌,借的是卡牌,输赢均由蔡某记账,其赢到的钱一分没有拿到。离职时,蔡某把自身及他人所欠赌债算在他头上,扣除工资后,他迫于无奈出具借条。蔡某认为周某打麻将都是自愿且主动的行为,应返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等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属无效。本案中,根据双方关于麻将馆存在赌博情况的陈述,可认定蔡某经营的麻将馆并非仅开展娱乐性活动,双方对此均有认知,而赌博系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借条所载资金不仅有周某赌博所借款项,还有他人经周某所借款项,均由蔡某记账。蔡某关于借款用途及交付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明实际交付现金,而周某否认借到现金,称实为卡牌,其陈述具有一定可信度,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周某作为麻将馆员工,在蔡某经营期间频繁参与赌博,输赢金额较大,蔡某对此至少是明知并默许的,其作为经营者为赌博提供资金和场所便利并从中获利,应视为参与赌博活动。因双方债权债务违反民事活动合法性原则,法律不予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与赌债有关的借贷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出借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但仍出借款项,虽存在借贷事实,但应认定无效,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参与赌博产生赌债,或出借人虽未直接参与,但活跃在赌场,提供资金或场所便利并以此牟利,此类情形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均应认定参与赌博活动,相关债务为赌债,不应支持债务清偿请求,且可以“不法原因给付”为由驳回出借方要求返还本金的请求。
该案件的判决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远离赌博活动,切勿因一时贪念陷入法律纠纷。同时,也警示麻将馆、棋牌室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通讯员 孟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