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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媒体报,山东青岛,某日,老刘(老年人)与小王在李沧区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老刘在前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后面的小王没有来得及躲闪,二人相撞,老刘当场倒地并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刘诉至法院。法官认为老刘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小王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小王赔偿老刘70000元。
网友们热议开了。
网友K灬哥:前有跌倒老人扶不扶,现有前方老人躲不躲!!!!
网友LadyDarDar:你躲了她要是摔了还会怪你,这叫无碰撞事故。只要你在现场,就逃不了。
网友岩中有石:哪个法官判的,有法律依据吗?行人走路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在哪条哪款上规定的。
网友乌云磅礴落小雨:哪怕是机动车,也得是掉头的全责吧?
到底谁的错?
在我看来,其实网友们讲的还是有道理的。法律又没有规定行人走路时,要保持与前方几米的安全距离,重点是前面的老人突然转身,没有被撞倒也算是幸事了,没有被吓坏也就算了,就算两车同样往前开,如果前车需要调头或者转向,还需要先打个转向灯呢,如果没有打转向灯,那就是突然转向,发生交通事故那是全责,后面行驶中的车是不需负任何责任的。其实行人也同理,如果前人转身,已经发出行为或者语言的提醒,后面行走的人还故意冲撞,那就是后人的责任了。
7万该不该赔?
有网友对此事的评价,引用了胡适说的话:"文明是什么?文明就是让弱者不恐惧,让强者不嚣张,让权力不傲慢,让社会更公平,让恶人怕作恶,让善人能平安,让人人互相尊重,风气祥和"。
2010年8月,公布的《人民调解法 》明确,调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网友法职_庞九林律师:重要的话说三遍:是调解不是判决,是调解不是判决,是调解不是判决。虽然本律师认为男子没有侵权故意,也对该女士受伤没有法律上的过失,如果法院判决,很难认定男子法律责任,但是男子愿意给钱,网友要尊重男子意愿。
诉前调解只是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如果男子坚持不予以赔偿,其实可又坚持法院判决。正如上面的律师网友所说的,男子最后自认倒霉,且自愿接受法院的调解,给予老人7万元钱的补偿,我们也不好再说什么。就像给其他人捐钱一样,表示一下善心,体现一下爱心,也不无不可。相信法院在调解时,也给男子说明了调解的效率和其自身提起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