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离奇骗贷案件。
2023年7月,刘某与丁某合谋实施了一场荒诞的骗局。他们通过某平台申请贷款人民币1.9万元,丁某再伪造刘某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向平台谎称借款人“已去世”,骗取债务免除。随后,二人用此方式分别诈骗各平台贷款共计10余万元。
2024年5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丁某主动投案。
经上铁法院审理,二人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的坦白情节、丁某的自首表现及两人认罪认罚态度,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涉案的伪造死亡证明和聊天记录)
律师说法:
两被告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骗取网贷平台免除债务,符合《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两人合谋诈骗金额十余万元,已超过贷款诈骗罪五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两人的犯罪金额未达到五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丁某伪造死亡证明,刘某积极实施骗贷行为,二人分工明确,均对犯罪结果起直接作用,构成共同犯罪。法院认定二人地位、作用相当,未区分主从犯,符合司法实践对共犯的认定规则。其中,刘某具有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丁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这也是丁某刑期较刘某少一个月的原因。
两被告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刘某、丁某合谋伪造死亡证明和火化证,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伪造死亡证明是实施贷款诈骗的必要手段,二者具有明确的牵连关系。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时,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即重罪吸收轻罪。因此,法院仅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任何事情都应通过正规渠道,切忌歪门邪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铤而走险,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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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