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甘肃某装饰公司与第三方张某某、蒋某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用于家具与装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在租赁期间,原告公司对张某某的厂房进行了扩建,并在厂房内增设了电路以连接生产设备;同时,对蒋某某的房产进行了装饰装修,将其转变为家具销售展厅,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生产和销售活动。
2022年4月6日至4月7日,被告兰州市某管委会组织了超过200人的队伍强行进入原告的生产车间和展厅,驱逐了正常工作的生产工人,并非法强制拆除了原告公司的设施,导致原告遭受了超过180万元的财产损失。此外,公司法人遭到强制控制,被告还抢夺并删除了记录其非法强拆行为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由于张某某、蒋某某在与被告协商拆迁补偿时未将原告公司的补偿项目纳入合法评估,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权利。随即原告对管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及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均裁定:“兰州某管理委员会应在60日内依法履行对原告甘肃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租赁房屋被征收事项的补偿职责。”
2023年8月18日在二审判决后60日内,被告在未征询原告意见、未与原告就案涉租赁房屋经营企业的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或寻求专业评估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了《行政补偿决定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然而,被告随后依据2023年8月18日的补偿决定,作出了基本相同的2024年2月22日的行政补偿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随即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兰州市某管委会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责令被告补偿原告装饰装修等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
二、本案结果
潘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的内容、征收的法律依据、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等。同时,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征收通知、评估报告等,确保所有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随后,潘伟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具体诉求和期望,制定最适合的诉讼策略。
在充分了解案件信息和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潘伟律师仔细起草了起诉状,明确指出征收行为的违法点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附上详尽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随后,潘伟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潘伟律师指出,本案中案涉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告某管委会对原告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损失也负有补偿职责。
最终,经过潘伟律师的不懈努力,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采纳了潘伟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一 、撤销被告兰州某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月22日向原告甘肃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
二 、由被告兰州某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甘肃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17255.2元(停产停业损失215755.2元、搬迁费1500元);
三 、责令被告兰州某管理委员会针对原告甘肃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张某某房屋的补偿事项,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征收集体土地并予以补偿的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管委会作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机关,是案涉征地项目的征收主体,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及用益物权人,在案涉房屋土地被征收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主张补偿权益,被告某管委会对原告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损失负有补偿职责。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未将补偿款项直接补偿给原告,原告亦未从被告处获得相应补偿,该补偿决定明显不当。另外,案涉补偿决定针对原告租赁张某某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补偿认定部分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案涉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案中,原告与张某某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房屋面积为860m², 而在该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中登记的经营面积为1089.35平方米,因原告整体租赁张某某的房屋,应按照《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登记的经营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故,对原告租赁张某某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98041.5元(1089.35m²×6个月×15元)。原告租赁蒋某某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未约定面积,按照《征收评估分户报告》中登记的经营面积进行补偿,即117713.7元(1307.93 m²×6 个月×15元)。综上,对于原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为215755.2元(98041.5 元+117713.7元)。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数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溢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亡十二条 【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