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
员工未经审批“擅自加班”,
算不算白干?
近日,劳动者孟某就遭遇到了这类困扰。
加班未经审批,公司拒付加班费
2024年7月20日,孟某经老乡介绍入职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叉车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2024年末,公司作出转型的战略安排,与孟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是否支付加班费一事上,劳资双方爆发矛盾。
“你加班未经审批,违反了公司规定。”老板拿出了内部规定振振有词。
孟某表示无法接受,“加班需审批”的规定从来没有向他明示过,而且加班任务也是公司下达的,风里来雨里去,辛辛苦苦最后落得白干一场。
2025年2月15日,孟某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试用期不合格通知》,载明他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公司的录用标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突如其来的通知让孟某的工作和生活均陷入了困境:“我明明已经通过了试用期考核,公司怎么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难道是为了不付加班费想出的阴招?”
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来到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援及时介入,为农民工撑腰
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指派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贾敏律师承办该案。
初次调解时,公司方坚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于2025年3月6日向孟某发放了2月份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对于加班费,公司认为孟某加班未经审批,因此不予认可。在这件事上,公司态度强硬,初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从法律法规到人情事理,耐心地与公司沟通。
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该制度应当经法定程序通过并公示,并且明确告知劳动者;此外,判断劳动者是否加班,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安排”以及“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而非单纯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加班审批手续。
经过多次努力,公司一方接受了律师的建议,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除前期已经支付的补偿金外,还向孟某支付加班费等费用。
拿到辛苦钱的那天,孟某向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他真诚表示:“在我一筹莫展之际,是贾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短短两个月内,就为我争取到了相应的赔偿,真的是太感谢了!”
来源:嘉定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