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当审查商业秘密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否是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法院必须审查。
阅读提示:反法和刑法均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定义又被大家进行概括总结为商业秘密法定三要件。不少人认为,商业信息只要符合法定三要件就属于商业秘密,却很少有人考虑商业秘密的来源、本身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是否需要一并考虑。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权益,因此经营信息要具有合法性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当经营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时,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考虑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审查其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非经合法途径获得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1.毛某系重庆某培训学院信息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负责将该学员市场部工作人员收集的个人信息汇总录入系统。2014年6月,毛某通过重庆某培训学院内网盗取了约20万条客户信息,私自转交给周某。
2.重庆某培训学院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立案侦查。双方在侦查阶段签订《和解协议书》,毛某赔偿重庆某培训学院50万经济损失,分期支付,并将其持有某公司10%股权转让。此后,毛某未依约履行。
3.重庆某培训学院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依约支付剩余损失34万和利息损失。
4.毛某认为,《和解协议书》系其在被刑事立案后胁迫签订,反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书、要求重庆某培训学院退还已付款项和已转出的10%股权。
5.一审诉讼中,双方认可《和解协议书》中涉及的客户信息是指2014年在校高中毕业生的相关信息,设计十几个区域,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电话号码、毕业院校,部分还包括QQ号。
6.2017年5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毛某向重庆某培训学院支付赔偿款34万,驳回毛某本诉请求。毛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2017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毛某返还已收到的款项和10%股权。
(该案于2024年2月23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属于参考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
当事人因商业秘密赔偿协议产生纠纷,法院是否需要审查商业秘密的合法性?
法院裁判观点:
一、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需考虑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可因争议法律关系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需考虑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那么未经自然人同意搜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成为阻却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因素,进而导致本案和解协议无效,取决于未经自然人同意搜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合法性是否是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
二、合法性是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已经明确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列入了基本法中,该法虽未明确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程序,但是各界对于搜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需经其同意已经取得共识。那么合法性是否是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即成为关键。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均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只是民事主体享有商业秘密相关权益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尽管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没有明确规定合法性,但是合法性是所有民事权利、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性是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的商业秘密涉及数量较大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而重庆某培训学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合法搜集和使用如此大量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涉案和解协议无效。
从本案来看,在争议法律关系中,重庆某培训学院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信息主要为2014年在校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姓名、性别、电话号码以及毕业院校等信息,数量有二十万条,涉及广安、泸州、达州、遂宁、合川等十个区域,涉及大量自然人个人信息。在公安机关已经对重庆某培训学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形下,其不能仅声称通过巡展等方式获得涉案信息而应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综上,涉案的商业秘密涉及数量较大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而重庆某培训学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合法搜集和使用如此大量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因此,重庆某培训学院所主张权益的商业秘密不具备合法性且违反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重庆某培训学院应向毛某某返还因和解协议书
而取得的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以及重庆某培训学院应向毛某某返还相应财物,并不代表法院认为毛某某盗取涉案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并转交他人的行为不具可责性,只是毛某某不应对重庆某培训学院承担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向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或是否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则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
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毛某返还已收到的款项和10%股权。
案例来源:
《重庆市某某软件职业培训学院诉毛某某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实战指南:
一、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和确认,并非绝对合法有效。
商业秘密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刑事控告、民事起诉、私下和解、法院调解等不同方式解决争议。其中,刑事控告、民事起诉、法院调解都有司法机关居中处理,结果作出后基本上可以告一段落、做到尘埃落定。私下和解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基本上都会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中除了约定赔偿、停止侵权、限制从业等内容外,一般都会要求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商业秘密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双方因履约问题产生争议或者继续侵权时作为打击对方的工具。此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可能被忽略,就是和解协议本身是不是有效的、能否被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和确认,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被推定为真实,但并不是绝对真实有效,至于是否有效,要从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和合同相关规定的角度分析。
二、并非所有的非公知、有价值的商业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合法性是商业秘密被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多数人以为商业信息只要符合三个法定构成要件便可属于商业秘密、进而寻求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司法机关对一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很少有当事人、代理人对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合法提出异议。曾经在一件涉及爬虫技术源代码的商密案件中,被告方就明确提出涉案技术信息主要功能为抓取收集统计信息,使用目的和场景不合法,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充分地审查,最后由于被告方不能举证证明该爬虫技术信息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用途目的非法而败诉。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在协议中承认自己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但是法院同时说明,对于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既然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双方都是在对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放弃对真实状况的追究,双方都应该预见到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与真实状态不同,因此,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承认,在后续诉讼中并不实际发生自认的后果。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