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师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刘启秀巧妙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讲真实案例故事,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纠纷,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了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
张某与高某于五年前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约定11岁的儿子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母亲高某每个星期都会到张某处探望孩子,也会把孩子接到自己家中陪伴。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张某开始以各种理由阻止高某探望。高某想念孩子时只好求助社区民警,在民警陪同下到张某处匆匆见上孩子一面。高某认为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受到侵犯,便来到师市人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张某得知高某为探望权申请调解,态度强硬,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刘启秀耐心劝导张某,指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本身已对孩子造成伤害,若再剥夺孩子与母亲见面的权利,将对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刘启秀强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刘启秀的一番话触动了张某,最终他同意与高某见面协商解决争端。
调解现场,张某向刘启秀表达了自己的顾虑。他说:“孩子的学业繁重,自己好不容易帮助孩子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担心高某频繁探望会打乱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节奏”。张某坦言,自己深知离婚对孩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但他认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更为重要。
面对张某的顾虑,刘启秀讲述了之前调解的一件探望纠纷真实案例:一对原本恩爱的夫妻离婚,母亲向孩子解释:爸爸妈妈分开是因为彼此的生活理念发生变化,成长步伐不一致,但我们依然爱你。双方协商确定了具体的探望方案,孩子并未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反而在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这个故事深深触动了张某和高某。他们意识到,离婚虽是无奈之举,但父母对孩子的爱不应因此减少。刘启秀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的规定不仅保障了父母的探望权,更强调父母应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负责。她建议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一个既能保障高某探望权,又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方案。
在刘启秀的说和下,双方就高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达成了协议:每周五晚由高某从张某处接走孩子和孩子短期生活在一起,周日晚高某将孩子送回张某处,直至孩子高中毕业。这一安排既保障了高某的探望权,也避免了频繁打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
调解员提示:“离婚是大人之间的选择,但孩子的成长和幸福不应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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