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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期
辞职后的空窗期,不少人首先考虑的不是申领失业保险金,而是急着找机构“代缴”社保。在部分大城市,“社保代缴”已经成为一条地下灰色产业链。选择“挂靠”代缴社保,背后包含诸多无奈。在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社保缴纳的年限和金额,往往与购房、买车、落户、子女教育等资格挂钩,且对外地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设置了较高门槛。
截至2023年6月,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当零工经济、自由职业成为新常态,如何提供合法渠道,满足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需求,已经成为当下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薛惠元认为,全面放开参保的户籍限制是大势所趋,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的方式。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目前,社保找机构“代缴”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代缴社保涉嫌虚构劳动关系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包括退还社保金及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虚构社保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告也有相关公开信息可供参考。
网址:
个人是否存在风险?
对于找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社保的,个人也面临明确的法律、经济和信用风险。
其一,处罚风险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个人面临被追回社保待遇并处罚金的风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其二,经济风险
现实交易中,机构往往要求个人提前支付费用,比如社保费用、工资流水、服务费等等,有可能遇有代缴机构卷款消失的风险,也可能遇有高缴费低参保的风险。
其三,社保待遇失效及个人信用风险
无论是个人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被查处,还是代缴机构被查处、个人协助调查,都会直接导致社保待遇失效、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后果。
那么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社保漏交是否可后续补缴?
可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等,有的地区还根据目前新型用工关系试点平台参保,这些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合法渠道。
如遇有社保漏、断的,通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缴。
具体的参保办法、补缴政策可以拨打当地12333社保热线进行人工咨询。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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