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制片公司的舆情风控与避坑要点
创始人
2025-02-22 12: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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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2日刊| 总第3885期

编者按

2025年2月21日下午,首届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大会暨第十届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的“影视项目的法律和财税避坑实务”论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资深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王军,围绕“电视剧在制作或播出环节遇到了舆情风险该怎么办,如何防范,如何自救?”进行了专题分享。以下,为王军律师分享实录: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电视剧制播环节的舆情风控与避坑实务。大概两个月前,中制协苏晓秘书长联络我,说今年的产业大会将设立法律专题,希望直击行业痛点与核心风险点,并能够给出解决方案。

当下,影视行业一个最痛的痛点,就是舆情问题,说它最痛,是因为它可以分分钟让我们投资、制作、发行的影视作品瞬间下架、价值归零,或者以巨额沉没成本的形式爬在公司财务报表上。

所以,今天我们用大概半小时的时间,就讲一个点,舆情风控。

首先,我们对于舆情需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或者说是正确的视角来理解。什么是舆情?网友有吃瓜的视角,自媒体有切瓜的视角,营销号有催瓜助长的视角,而对于影视项目和艺人来说,则 更应该关注上宣视角,也就是是行业主管部门和舆情监管机构的看法,因为,他们的认知和态度,决定了舆情的定性,舆情的影响和作品下架的风险。

这是官方给舆情的定义:公众情绪的流露,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舆情本身的特点就是谣言与真相交织,情绪与事实缠绕,价值观与利益冲突。

而我们所处的行业,无论是项目,还是演员,都具有很强的舆论聚焦和公众传播属性,或名利双收,或一损俱损,你天生就是有话题量,就容易被蹭热度。影视作品作为当代社会文化的主要传播形态,我们都不能忽视它的意识形态属性

2018年之后,国家层面提出了文娱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针对某一特定行业进行综合治理,是不多见的。这里,所涉及到的部门很多,中宣、广电、文旅、税务等等,而舆情的主管机关是网信办。

过去几年,网信办推出清朗行动,号召网络大扫除,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其出发点和着眼点当然与舆情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强相关,网信办,全称叫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安全是核心。

而舆情风险与网络安全的关系,可以从舆情的三大风险类别来理解。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监管部门很敏感,面对涉及影视作品和艺人的网络舆情和社会舆论,监管部门自然会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视角来考虑问题。

应该说,现在整个人类社会都处于经济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 “一般的问题复杂化,社会事件意识形态化”时时存在。作为公众影视项目和艺人,更要注意规避社会湍流,不做轻易触发社会争议、分歧和激化社会矛盾的事。

下图是影视项目/演艺人员行为的禁区,时间原因,就不念了。

第二部分,我想跟大家聊聊影视剧制播环节的舆情风险特点。我们谈论风险,法律风险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我在这里列出的法律风险之外,我们还要关注政策风险,舆情风险,以及竞争与市场风险。

这里简单提一下第三方责任和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风险。艺人失德违法被封杀,导致其多年前参演的作品下架,就制播主体之间签署的发行协议而言,谁之过?这不是简单说谁违约谁守约的问题,是不可抗力原因,而客观上导致了电视剧没法播了是实际发生的后果。

信息不多称,涉事主体应对失灵,舆情扩大、焦点话题尖锐,就会倒逼我们的行业或舆情主管部门出手来处置舆情,而“去中心化”,定点清除“问题艺人、问题项目”会成为最有效也是最具杀伤力的做法。

我们来看看电视剧立项开发视角的舆情风控要点,项目开发者应该从这些维度来评判我们要开发的项目能不能做,有什么样的舆情风险。

大家一目了然能够理解的内容,我就不展开讲了,重点说说“内容合规审查顾问”。

现在,影视作品的出品方已经开始重视,需要有特定的顾问来解决特定的问题,特别是跟舆情风控相关的,比如历史顾问、艺术顾问、法律顾问、行业顾问以及内容协审顾问,行业剧既要符合行业话术又能让观众听得懂,就需要行业顾问的深度参与。

最近几年,我们在若干部律政、刑侦题材的作品中提供了剧本和台词审查顾问的工作,顶着法律顾问的名头,挣着剧本医生的钱。我们都说《繁花》拍得好,大家可以去看看繁花的顾问署名,证券顾问、餐饮顾问、音乐版权顾问、法律顾问,缺一不可。

让专业的人参与其中,让剧情更贴合实际,是有效避免影视项目舆论争议的一个办法。当然,能够与特定部门进行协审沟通衔接的顾问,其作用和价值就不用多说了。

选演员、定主创,我们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尽职调查,看看这些风险点在不在,如果请了,可能对项目带来哪些舆情影响和隐患。

好,下面说说演员聘用合同中的“艺德条款”。艺德条款不仅仅是把这个条款本身写长,把艺人家人、粉丝、前任们的关联风险都写进去,而是应该通过合同形成一个有效的艺德风控体系。这就要求艺德相关的内容、范围, 艺德承诺、保证与豁免期限,出现失德违法问题,向谁追责,艺人、艺人经纪公司、工作室如何承担连带责任,多年之后再出事,能不能向艺人前经纪公司追偿,如何定损都要约定清楚。

这方面,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前两年我们协助中广联和中国网络视听协会拟定的《演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出台本身,也是国家文娱综合治理具体落地措施的一部分,因为其监管重点就是“天价片酬”“阴阳合同”“艺人艺德”“偷漏税款”,这些都可以归为艺德问题,也都可能引发舆情风险。

示范文本中的部分条款,来源于国家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比如对于演员片酬比例和最高片酬的限制。

另外,示范文本要求, 演员聘用协议必须是本人以书面形式签署,不能约定税后收入,不能分拆片酬规避片酬上限,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经纪公司收入等。违反了会怎么样?影响项目送审,引发舆情风险,甚至导致作品无法播出。

从制作到发行,不同阶段,针对失德演员舆情的处理方式当然会不同,这些,我们也建议制作公司明确在与演员方、发行方、平台方的相关协议约定之中。当然,我一直认为,不是所有的舆情都是不可控的,作为制作方,要准确分辨、分类应对、及时汇报沟通,消解舆情。

过去几年,我们协助多部影视作品过了舆情关,也协助一些被恶意舆情裹挟的艺人重新回到了演艺一线。及时沟通太重要了,面对风起云涌的舆情, 我们的上宣、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舆情的印象很多时候和吃瓜群众的差别并不大,需要把真实的情况有效地反馈上去。

长尾发行期发生了演员舆情导致作品下架,怎么核定版权剩余价值和退款比例,是下面我们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进入发行期的电视剧作品一旦因为舆情下架,会引发平台追发行方,发行方追制作方,制作方追演员的反向多米诺效应;如果作品已经上线3-5年了,发行方/制片方早就完成了收益分账,这时再发生舆情,会给与播出平台签合同的主体带来巨大的合同风险。可以说,越是头部的制作公司和发行公司,面临的此类风险越大。

原定10年一个亿的授权期限和授权费用,现在第五年,作品因为问题艺人舆情提前下架了,平台会怎么想?

第一,当然是去看授权协议条款,在制播双方之间,平台方无疑是更强势的,在合同文本与条款表述上也通常更有话语权,甚至明确要求关键条款不能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都可能让制片方陷于被动。

而事实上,我们知道,很多头部剧的演员选择上,制片方都会先征求平台方的认可,主演的流量和热度仍然是平台决定买不买、花多少钱买的核心要素。而在进入发行期后,一旦因为这样的演员导致作品下架,就可能出现平台方坐收流量红利又能把流量风险转嫁给制片方的坑。

我们见过的提前下架结算条款有怎么表述的?如因主演演员导致作品提前下架,制片方向平台方退全款,如因主创或作品内容引发舆情导致提前下架,制片方按照平台方实际使用的授权期限平均摊算许可费退还金额。

那么,相对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提前下架结算条款”应当考虑哪些要素呢?时间原因,这里我也不具体展开讲了,大家可以看一下要点。

法律上,大家要明白,视频平台购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核心是点播权,其授权价值分配,当然与点播率、点播量强相关,影视作品会在首播期之后出现点播率的长尾递减效应,那么 出现了提前下架的情形,就要看长尾效应下对应的版权剩余价值是多少

司法实践中,法官怎么看,法院怎么判?我们来分别看看应然、实然和极端风险。

应然状态: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应当遵从授权权利的性质,应当尊重版权价值规律。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因为诉讼立场和条款解释的问题,很容易出现争议,什么是“按照实际使用的集数和期限进行结算”?行业惯例和市场规律是什么?如何判断谁说了算?特定剧集的播放量,版权价值能不能够客观量化计算?如果合同签的结算条款和作品的剩余版权价值明显冲突了怎么办?该适用哪个确定返还金额?

当然,法官更可能倾向于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来做出判决,因为这是商事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它会有效,虽然可能明显不合理。

我在此强调,既然 舆情下架结算条款对于制片方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利害关系影响,请制片方不要再心存侥幸,把这个条款做扎实

如何约定?具体约定作品上线后不同阶段对应的版权价值:首播期、第一年、第二年、长尾期,要有明确相应的退赔金额或比例约定,要明确约定播放量、点播率的统计和核算方式。

另外, 有没有可替代性的解决方案,比如消除署名、换脸、换剧或补其他资源等等。

另外, 如果是平台方指定的原因,要写进合同里,如果因该演员舆情导致作品下架,平台方至少应当与制片方负同等责任,分摊相关损失

这里,我们也确实可以期待和展望一下, 《中国电视剧制播授权许可协议(示范文本)》的制订与出台。今年开春上班后,我陪同中制协侯鸿亮会长、中广联制片委张明智会长向广电总局领导进行了相关的工作汇报,提出制订《中国电视剧制播授权许可协议(示范文本)》,以更好地平衡制片方与播出平台的权利义务,调控舆情风险,维护制播主体的利益平衡,让制片方在与平台方签约时,舒服一点儿。这一点,确实得到了总局领导的明确肯定与赞许。

好,我们最后总结一下,影视从业者应有的基本舆情素养和职业担当:要有政治敏感度,要言行自律,要明白自己的公众身份,莫踏湍流,要多做正向输出。

当然,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也有赖于良好的司法保障,我们的司法环境、产业环境,要能够促进版权剧、定制剧和自制剧的多元发展。 我们要倡导公平合理、良性共赢的行业契约精神,我们要尊重投资、制作、发行、播出主体的作品价值存续,尽量少做一个指令让市场主体版权价值归零的举动,有责罚,也需适当

舆情有风险,选角需谨慎。内容有审查,立项需三思。舆情风险的控制,要强化合同管理与过程管控。

文/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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