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版>《婚姻登记条例》
人生靠拼律师团队,二零二五年01月30日,14:52,陕西,听全文
二零二五.1.20施行版
《婚姻登记条例》
(二零二四修订)公布日期:,二零二四.12.06施行日期:,二零二五.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二零二四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同时废止。
张玉鹏律师简介:
张玉鹏,男,1960年12月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大学文化,法律专业毕业,现为专职律师。
曾从军5年,从警39年,曾任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法制处正副处长多年。曾立集体三等功2次,立个人三等功1次。
张玉鹏于2018年与张一星和霍剑著有《警察常见执法过错100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广大。
2020年从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退休之后,担任专职律师,长于刑事辩护,长于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长于办理民事借贷案件,长于办理执行案件。
电话1879233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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