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为治理轻微犯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前对于何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何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构建具体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协调、把握好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已成为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和价值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微的犯罪,在案件终结以后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负面效应、促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统计,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大幅增长,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2023年的85%以上。轻罪案件已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轻罪与重罪的犯罪附随后果没有区分,大量的轻微犯罪人在接受刑罚惩罚后仍然要受附随后果的不利影响,甚至影响直系亲属,出现“轻罪不轻”,“刑罚过剩”的现象,这既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改善轻微犯罪人因犯罪记录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遇到的困境,减少社会歧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
二、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把握好的三组关系
1、要把握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关系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因为犯罪记录带来的附随后果的影响,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体现了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任何一个理性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惩罚和附随的不利后果。如果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过程中过于强调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有可能削弱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违背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由此,需要注重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导向和适用范围,实现保障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良好平衡。
2、要把握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宽严关系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旨在消除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可以说是一种“宽政”,而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是否应贯彻宽严相济也是一个需要理顺的问题,特别是如何把握与部分犯罪应该“从严惩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就此,结合我国国情和政策的一贯性,从总的逻辑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延伸到刑罚附随后果领域。因此,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上需统筹协调与部分特殊犯罪应从严把握的精神,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具体构建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考虑例外情形,对应该从严把握的罪名或者犯罪类型,可以考虑将其不纳入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
3、要把握好与现行法律、现有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套关系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以及执行层面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以避免制度间的冲突抵牾、重叠浪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一方面应考虑其设立的合法性问题,做到于法有据。具体而言,需修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地位、基本规定,做到新设制度的合法有据。另一方面,也应考虑与现有制度的协调配套。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目前已经设立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内容有许多相似之处,应做好区分设计,理顺相互关系,发挥各自功能。同时,对于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密切相关的不合理的附随犯罪后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应该进行统筹清理,做好制度配套。
三、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点内容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构建,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轻微犯罪记录的定义和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进行设计规定。但由于两者规制的对象不同,在具体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应考察其自身特性,设计和完善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轻微犯罪的内涵范围
目前轻微犯罪的概念仍是一种理论上的定义,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轻微犯罪进行明确规定。如何界定轻微犯罪的含义和范围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的通常观点认为,轻罪一般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中,有些学者从犯罪治理精准化的角度出发,提出“微罪”概念,认为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也有观点认为微罪是指法定刑为拘役或拘役以下之刑的犯罪。
本文建议,对于轻罪的范围,可以采用已经形成普遍共识的观点,将其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于微罪,由于拘役6个月与有期徒刑6个月在剥夺自由刑上没有本质区别,以拘役还是有期徒刑这一刑种标准难以起到界分的作用,因此建议仍应以刑期作为标准,与轻罪的界定标准相一致,将微罪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的犯罪。
(二)分类设定封存的适用条件
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优先的保护,刑诉法规定了较为单一的、宽泛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即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由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成年人犯罪,由此,应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置有所不同。
一是对轻罪和微罪,应区分设置不同的适用条件。根据上述最高检的数据,目前轻微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相当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已超过85%。如果对所有轻微犯罪一律封存犯罪记录,则会降低刑罚的适用效果,引发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质疑,因而并不适宜。由此本文建议,可以采用分类的方式,对轻罪和微罪的封存适用条件进行区分。例如,对法定刑为一年以下的微罪,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立马进行封存,但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轻罪,应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满足考验条件后再进行封存。
二是应考察法益侵害、再犯危险等情形,限制部分犯罪的适用。中国式现代化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需顾及公共利益,由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应综合考察不同情形,区分设置。结合我国刑法关于不得适用缓刑、假释的对象以及治理犯罪的实践经验,本文建议应将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累犯、再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侵犯特殊法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虽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封存内容、封存措施、查询措施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但仍需注意以下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一是应加强犯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于需要封存的轻微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不予公开,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目前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分散在多个政法机关,多头管理容易泄密。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形成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并且应由审判机关负责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这样既能保证犯罪记录查询的权威性、统一性,也能保障犯罪人信息的保密性。
二是应赋予犯罪人救济权利机制。对于犯罪记录泄露,或相关单位存在未依法依规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形,在参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依法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应考虑到犯罪的附随后果往往包括犯罪人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诸多歧视,也会引发对其近亲属的“株连效应”,因此,应赋予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在就业、教育等方面遭受歧视时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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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立波,刑法学博士、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杭州市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区政府智库成员;中共海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专家。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众多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效果显著,办案成功率高。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办案成效显著。其中,众多案件获无罪撤案、不予逮捕、无罪不起诉、重罪改轻罪、重刑改轻刑、缓刑等处理。
执业同时为高校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学》《刑事辩护》《刑事经典案例研习》《经济法学》等课程。曾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挂职,任刑庭助理审判员。多次接受《浙江法制报》《都市快报》“澎湃新闻”等新闻媒体采访。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治研究》《浙江律师》等法学类、律师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在各类网站、微信公号发表高质量时事评论类文章50余篇,是一名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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