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2月25日,重庆证监局下发关于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志和智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律师事务所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渝高01”)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
重庆证监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志和智所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渝高01”)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志和智所发生多次合伙人变更,但未进行备案,违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2023年1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志和智所“23渝高01”项目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未编制目录索引,违反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法律意见书就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23渝高01”项目募集说明书中提及发行人存在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的情况,但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对公司债券发行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三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志和智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志和智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据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该所成立于1998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江勤,是一家由留美学者、资深律师领衔的特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审读: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