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公益法律服务】男子把耳机藏成100块腹肌入境,涉嫌走私?
创始人
2024-12-22 18: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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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社区报副中心版开通了【小青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普法栏目,欢迎市民朋友投稿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我们会邀请专业律师答疑和对典型案例分析,为大家提供法律参考,敬请关注!

第八十三期

近日,一旅客从广东青茂口岸“无申报通道”进境,海关关员发现其神色紧张,刻意用背包遮挡腹部,于是将其拦截查验,发现其腰腹部用塑料膜捆绑着耳机,共计100个。

此前,也有旅客利用改装电动轮椅藏匿132台旧手机进境等案件。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这属于走私吗?走私的定义是什么?

走私行为是指在进口货物/物品、出口货物/物品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走私罪。

本期话题中的旅客,携带大量耳机但通过无申报通道”入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已经涉嫌走私,如果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一年内达到累计行政处罚次数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的数额标准、刑事处罚参见后文详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

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

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出国购物回国过海关的时候,

是否都要申报?

不是全部物品都需要申报, 对于非自用物品、超限额物品才需要申报。

其中,较为常见的是:

l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

l 酒精饮料、香烟、雪茄、电子烟达到相关限额的;

l 现金: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网址:

走私相关的法律以及量刑标准

根据走私物品的不同,刑法中对于走私犯罪也做了详细区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补充规定了【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一下上文中涉嫌的普通物品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如果遇有走私或涉嫌走私的行为,

您可以通过这些途径举报或提供线索:

·拨打110;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cn)举报;

·或者直接联系所在机场派出所、海关派出机构或分局、客运站相关管理部门。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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