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一审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共计213740.0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一请求基于两人在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作为男女朋友期间的经济往来。郑某向法庭提交了其银行流水明细作为关键证据,显示了在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2月6日期间,她多次向张某转账,累计金额达到了上述数额。此外,郑某还提交了一份2020年10月的录音证据,录音中张某明确承认了借款的事实。
然而,张某在庭审中对录音的真实性表示了认可,但他仅承认了在2021年自己患病后郑某转账给他的数万元,对于2011年的转账行为则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郑某未能提供张某出具的借款凭证,仅凭录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就这些转账行为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因此,一审法院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郑某决定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更为详尽的代理意见。她指出,张某在之前的调解阶段已经自认欠款六、七万元,并愿意偿还这部分款项。即便双方对借款金额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也应当对争议金额进行详细的审查,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此外,郑某还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在她已经提交了转账凭证和录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张某来证明款项的性质。一审法院在张某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郑某承担不利后果,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郑某还提到,她之所以在十年后才主张欠款,是因为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甚至将她拉黑。在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她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郑某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两个重要事实:一是对她提交的36笔转款款项性质没有进行审查;二是对张某在录音中已经自认的金额并允诺二年内返还的事实没有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根据郑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和对话录音,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资金流转的事实,并且张某在录音中多次表示认可欠款。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
在逐一分析了双方之间的款项后,二审法院认定其中115000元为借款。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因此法院对郑某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在7日内偿还郑某借款115000元的判决。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郑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