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19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罗艾敏)12月19日上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就若干规定的制定情况、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12月19日上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全市档案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但仍面临档案服务企业管理有待加强、信息化建设标准不统一、科研档案管理有待规范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8月,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规定草案。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该规定。
记者了解到,《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共16条,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主要从档案工作机制、档案收集管理、特殊档案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编研利用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特殊档案管理方面,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对重大会议活动、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档案工作清单,明确移交档案期限。此外,若干规定还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红色档案的建档工作进行了规定。
在档案编研利用上,若干规定规定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档案编研工作;同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加强协作,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推动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若干规定聚焦园区档案管理体制、档案中介服务、档案‘三合一’制度、‘三重档案’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红色档案管理等重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长沙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兼)涂文清在会上表示,长沙市作为中国近代革命的重要中心之一,红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当前,市、县两级档案馆均已开展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但由于《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均未对红色档案管理进行规范,相关工作开展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范,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