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04民初2060号
原告:王某1,男,1979年x月x日生,x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80年x月x日生,x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女儿王某2由王某1直接抚养,不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王某1与吴某于200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8日生育女儿王某2,2016年5月25日吴某与他人生育一女吴崎清。2020年10月16日吴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11月30日,王某1与吴某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王某2由吴某抚养。现女儿王某2已过13岁,起诉前长期与王某1共同生活,且明确表明今后愿意继续由王某1抚养。
吴某辩称,王某2是吴某父母一手带大,习惯跟吴某父母在一起的生活。王某1在女儿王某2面前经常对吴某作出负面评价,导致女儿王某2与吴某产生隔阂,也对女儿造成伤害。王某1也多次阻挠吴某父母看望王某2。虽然吴某现处于服刑状态,没有办法直接抚养王某2,但吴某的父母可以代为抚养王某2。不同意王某1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王某2由王某1直接抚养,要求每周能探望王某2一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1与吴某于200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8日生育女儿王某2,2016年5月25日吴某与他人生育一女吴崎清。2020年10月16日吴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11月30日,王某1与吴某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王某2由吴某抚养,王某2及其同母异父的妹妹随吴某父母租住于徐汇长桥,直至2023年2月。2023年2月至今,王某2一直与王某1共同生活。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某某中心的社工对王某2的抚养意愿进行了调查,王某2表示其喜欢目前与父亲王某1在一起的状态,感觉舒适且适应。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20沪0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户口簿、出生证明、《家事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离婚时本院虽判决王某2由吴某直接抚养,但王某2实际于2023年2月起一直跟随王某1共同生活至今,王某2对王某1处的生活环境已经适应,且现王某2已年满8周岁,其表示愿意随王某1共同生活并对目前的生活状态表示满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王某1要求变更王某2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对于吴某要求探望王某2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吴某现在服刑,其父母可代为行使探望,具体频次由法院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24年6月起,王某2由王某1直接抚养;
二、吴某可自2024年6月起每月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6时至王某1处探望王某2,王某1有配合吴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某1、吴某各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员 吴骏杰
郜云律师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5307201210373013)
执业律所: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详细简介:郜云,执业证号:15307201210373013,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郜云律师专注诉讼业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注重细节和庭审技巧,办理过大量的刑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部分案件得到了委托人和司法机关的肯定。郜云律师办案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郜云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尤其对刑事辩护领域颇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罪轻的人不被重判。从业多年来,以勤勉尽责、专业高效著称,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利弊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给予当事人正当合理的引导,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郜云律师是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道路上稳步前行,始终怀着对律师职业的敬畏与热爱。面对各类案件,郜云律师勇敢迎接挑战。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坚毅的品格,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在复杂的案情中仔细找寻关键突破点。以刚正不阿的品质,坚定守护正义底线,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诚实,是郜云律师坚守的原则。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心处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真挚的态度做事,默默诠释着诚实与担当。郜云律师对法律充满热爱,这份热爱融入日常工作。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与热爱,努力践行“为权利而斗争”。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全力以赴,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为无辜者积极奔走,只为维护公平正义。在民事纠纷领域,一个个成功的案例见证专业与智慧。以极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多年来,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原则,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理念默默耕耘。不断钻研新知识,深入探究法律条文,只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诠释正义守护者的角色,以诚信为基石,凭借出色的专业素养在法律的战场上默默拼搏。郜云律师用专业和诚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他行动质朴且实在,激励着人们相信正义、追求公平与法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与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12民初43187号
原告:王某1,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盛某,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被告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双方所生之女王某2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2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自2017年起每月第一、第三周下午5时至次日晚上19时对女儿实施探望权。从法院调解书签订后,刚开始被告还是按调解书让原告进行探望,近4年内被告以各种理由回绝原告的探望权。近期原告在探望女儿时发现其脸上和眼球上有瘀伤,加上之前女儿打电话给原告,原告怀某是被告打伤了女儿。被告近几年不履行调解书,长时间不让原告探望,对女儿生活和心理不利,因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盛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女儿现将十二周岁,一直随被告生活,偶尔原告行使探望权时,对女儿比较宽容,以享乐为主,父亲带女儿出去玩,不需要学习,也会允许女儿休息,做一些被告日常不允许做的事情。女儿的学习一直由被告管理,被告对女儿会产生部分压力,而原告处相对环境宽松。原告的父亲多次到学校跟女儿讲要变更抚养关系,以至于女儿回家跟被告讲以后被告管某了,其要跟父亲生活了,导致女儿经常不写作业。女儿的生活费是由原告的父亲支付而非原告,曾经有几次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原告为取得抚养权,不断给女儿灌输和提供错误引导。现被告已再婚,为了女儿也不考虑再生育孩子,被告决定抚养女儿直至成年。被告确实有打骂过女儿,但都是因为孩子做错了事,且事后会给女儿解释清楚打骂的原因。原告本身曾有过出格的行为,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女儿即将青春期,属于孩子成长的重要阶段,母亲可以给孩子正确的引导,而原告总是从侧面误导孩子,使孩子对被告的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原告曾某女儿去活动,但未做到,也使得女儿内心失落。原告在法庭上答应在开庭前不会去看孩子,但原告违背了承诺,对孩子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原告一直偷偷地给女儿钱款,被告后来从同学的家长处才知道的,造成孩子乱花钱。综上,希望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如法院变更抚养权,被告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25日,本院出具(2017)沪0112民初208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王某2盛某共同生活,王某1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调解书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
诉讼中,本院询问了王某2,王某2明确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虽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约定,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虽被告不同意,且被告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但由于孩子已年满8周岁,经询问,孩子有意愿随原告共同生活,结合孩子的意愿,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对此本院应予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盛某所生女儿王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王某1共同生活;
二、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王某2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盛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乔财权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梦瑜
书 记员 张梦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权/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要旨】
.本案诉争的是未成年人胡小某的抚养权,胡小某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只是单纯的将其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其提出的与其行为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的要求与意识。胡小某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以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因此,对于胡小某庭审中表达的更愿意和妈妈生活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尊重。鉴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法院在宣判后,向被告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其目的是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创新,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辖340号
【关键词】
民事诉讼/抚养/变更抚养关系/原告住所地/管辖
【裁判要旨】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此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在被告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另,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8条..
.移送管辖: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7民初102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6日).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340号民事裁定(2021年7月29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沫诉称:其与张某亮于2006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陈某豪、女儿刘某尔。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离婚。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判决准许陈某沫与张某亮离婚,婚生子陈某豪由陈某沫抚养,婚生女刘某尔由张某亮抚养。后张某亮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据此诉请法院判令将陈某沫与张某亮婚生女儿刘某尔变更由陈某沫抚养、张某亮每月向陈某沫支付1000元抚养费等。.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亮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满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监禁地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粤1427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粤民辖34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2023年9月1日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属于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辖区,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陈某沫诉被告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键词】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抚养关系/监护权/未成年人/临时抚养/家庭暴力
【裁判要旨】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行使临时直接抚养权,该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某甲、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判令: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在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期间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探望;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韩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韩某甲由被申请人韩某抚养。法定代理人哺乳抚养申请人近四年后,无奈将抚养教育的责任交给了韩某。但是,学校老师多次给张某打电话诉说申请人韩某甲被殴打全身伤害的事情,法定代理人也多次要求韩某改正。为此,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还专门对韩某殴打虐待孩子的事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韩某也向有关部门出具保证书,不再殴打虐待孩子。2022年11月29日,邻居发现韩某仍经常殴打虐待孩子,实在无法忍受其残忍程度,于是予以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发现孩子伤情比较重,为此进行了立案,详见立案回执。对于韩某这种经常性的殴打虐待韩某甲的行为,对韩某甲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严重的摧残和折磨,韩某的行为已经不适合继续伴随孩子健康成长。.韩某辩称,我打孩子是因为孩子品德问题,我把孩子教育的很好,而且孩子是自愿学习的,我是为了帮助孩子,刚开始处罚很轻,后来才变重了。.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韩某甲,2018年3月20日张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就抚养权进行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因女方无稳定工作,男方日后不再向女方要女儿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张某与韩某离婚后,韩某甲一直由韩某直接抚养。.韩某在直接抚养韩某甲期间,以韩某甲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其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体罚,造成韩某甲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9月5日韩某曾因对韩某甲体罚,被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局东站派出所出具鼓公(东)告诫字[2022]12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韩某与韩某甲共同生活期间,韩某采取暴力的方式,对韩某甲的手臂、背部、腿部进行殴打,造成韩某甲上述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11月29日,因韩某对韩某甲实施家暴行为,造成韩某甲臀部、大腿等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甲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韩某还存在当申请人韩某甲无法完成其布置的国学作业的情况下,不准许韩某甲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12月8日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为保障韩某甲的人身安全,申请人韩某甲、张某于2022年12月8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一、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本裁定有效期至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生效之日止,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韩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裁定书送达后,韩某申请复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韩某的复议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被申请人韩某作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郜云律师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5307201210373013)
执业律所: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详细简介:郜云,执业证号:15307201210373013,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郜云律师专注诉讼业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注重细节和庭审技巧,办理过大量的刑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部分案件得到了委托人和司法机关的肯定。郜云律师办案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郜云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尤其对刑事辩护领域颇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让无罪的人不受冤枉,让罪轻的人不被重判。从业多年来,以勤勉尽责、专业高效著称,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利弊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给予当事人正当合理的引导,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郜云律师是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道路上稳步前行,始终怀着对律师职业的敬畏与热爱。面对各类案件,郜云律师勇敢迎接挑战。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坚毅的品格,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在复杂的案情中仔细找寻关键突破点。以刚正不阿的品质,坚定守护正义底线,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诚实,是郜云律师坚守的原则。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心处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真挚的态度做事,默默诠释着诚实与担当。郜云律师对法律充满热爱,这份热爱融入日常工作。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与热爱,努力践行“为权利而斗争”。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全力以赴,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为无辜者积极奔走,只为维护公平正义。在民事纠纷领域,一个个成功的案例见证专业与智慧。以极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多年来,秉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原则,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理念默默耕耘。不断钻研新知识,深入探究法律条文,只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诠释正义守护者的角色,以诚信为基石,凭借出色的专业素养在法律的战场上默默拼搏。郜云律师用专业和诚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他行动质朴且实在,激励着人们相信正义、追求公平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