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培育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投资界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共识。在此过程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好投融资领域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认为,科技创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对于激发创新活力、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12月6日,由全国工商联商会发展服务中心主办、第一财经研究院和全联并购公会协办的“企业治理创新与合规建设圆桌会”在京举办,孔祥俊在主旨演讲中表示,科技创新需要耐心资本的陪伴与助力,也需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减少投融资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和制度保障。
“耐心资本,顾名思义,就是能够耐心陪伴科技创新成长、愿意承担高风险并追求长期回报的资本。它不同于短期的投机资本,更加注重长期的价值投资和风险控制。”孔祥俊说,科技创新具有高风险性,研发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难题、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多种风险。耐心资本通过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可以分担部分风险,降低科技企业的创新成本和压力。
在孔祥俊看来,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应加强资本引入的法律调控和维护公序良俗。以科技企业的投融资协议为例,他解释称,科技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引入资本所签署的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从公司法和民法角度属于商事合同;如果其中的约定,触及了商业道德,市场正常秩序等公共利益问题,可能就涉及不正当竞争。
“投资人、融资者之间正常的投融资协议是意思自治,在符合公司法等商事规则的前提下,通常应予以保护;但采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违商业道德的投融资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市场秩序则是严重伤害。”孔祥俊说。
从实务角度来看,他提到,投资人与控股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一般是抽屉协议。但如果在对赌安排的约定,与股票市值挂钩或涉及其他广大股民的利益,或影响公司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就不能单纯依据民法典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给予保护,其协议因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应认定无效、不予支持。无论是IPO前的对赌,还是股东、董事为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安排的对赌协议,即使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若违反证券市场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侵犯广大股民和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且有“诱使内幕交易之弊端”,就不能属于商业秘密保密的范畴,不应受到保护。他说,上证所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问答虽然层级较低,但因是规范证券特别领域的,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应可作为审判依据的,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公序良俗。